关于审查“国家安居工程”信贷及城市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通知

【时 效 性】 废止 【颁布日期】 1995-01-27
【颁布单位】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综字〔1995〕13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

  实施“国家安居工程”是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1995年国家拟在部分城市进行安居工程的试点工作。为了保证这项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有关专业银行安排的信贷资金和试点城市安排的配套资金必须按时到位。为此,需要对申请城市政府指定参与安居工程的国家专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及申请城市的配套资金来源进行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的组织  由申请城市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人民银行分行组成资金审查小组,负责对申请参加“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指定的专业银行信贷资金来源及配套资金来源进行审查。

  二、审查的内容  (一)对专业银行信贷资金来源的审查  主要审查由城市政府指定参与安居工程贷款的国家专业银行所筹集的、可用于安居工程贷款的各项信贷资金来源及数额。  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颁发的《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4]313号)所规定的各项政策性住房资金来源不得作为专业银行可用于安居工程的信贷资金来源。  对专业银行信贷资金来源的审查由人民银行分行负责。  (二)对城市配套资金来源的审查  城市配套资金可从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售房预收款和其他房改资金中筹集。  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审查上述各项资金来源的总规模及其使用方向,以及可用于安居工程的资金数额。具体情况按所附表格填列。  对城市配套资金来源的审查以财政厅(局)为主进行。

  三、申请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人民银行分行应将对申请城市审查的详细情况(含附表)于2月底之前联合上报财政部综合与改革司和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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