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5-01-23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5〕8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地区和部分反映,关于享受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范围等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对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所说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包括:教育部门所办的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

  二、学校与学校合作联营的校办工厂,只要联营双方都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及本文第一条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通知》中的税收优惠政策。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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