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5-01-18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综字〔1995〕4号 |
【首选类别】 | 财政综合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申请统一印制商检收费收据的函 |
你局国检计
一、为适应对外经济贸易和商检业务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商检收费的统一管理,规范商检收费行为,同意由我部统一监制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收费收据:
二、进出门商品检验收费收据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由我部按照你局制定的收费收据格式,在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并套印我部“专用收费票据监制章”。进出口商品检验收费收据的印制成本及运费等由你局统一支付。
三、进出口商品检验收费收据的发放和核销工作,由我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厦门、重庆市财政厅(局)负责办理。各地财政部门发放票据时,除省内运杂费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年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厦门、重庆市财政厅(局)应将各地商检部门收费收据的发放和使用情况及商检收费收入总额报我部备案。
四、各地商检部门应建立收费收据管理制度和有关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收据的入库、购领、保管、缴销等工作,并定期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报告收据的领购,使用情况、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进出口商品检验收费收据原则上从
六、进出口商品检验收费收据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收据后,各地商检部门收取的商检收费应继续按中办发[199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