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知公告
常见问题
法规库
课程安排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库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5-01-08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4〕96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
20
元计征。
请依照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16028401号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