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5-01-08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4〕96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1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0元计征。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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