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废止 | 【颁布日期】 | 1995-01-03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税字〔1994〕104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用产品税、增值税税款归还外汇贷款问题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79年以来,国家对用流转税款归还外汇贷款问题曾作出一系列政策规定,这些政策规定对于鼓励企业利用外资,扩大产品出口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种以税还贷的办法不符合新税制的原则要求,为了规范新税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原执行的以产品税、增值税归还外汇贷款的政策重新规定如下:
一、对
二、对
三、为了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妥善处理
上报的外汇贷款项目具体范围是:在
附件: 贷款项目名称 项目批准单位 项目投产日期 贷款来源 按原规定可以用税款归还的贷款金额 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期限 项目投产当年新增流转税额 已归还贷款金额 其中:用税款归还金额 尚未归还贷款金额 1994年贷款项目预计实现流转税额 1994年需归还的贷款金额 其中:可用折旧归还的金额 可用税后利润归还的金额 需用税款归还的金额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