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1994-12-30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政字〔1994〕195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促进皮革行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鼓励企业利用我国皮革资源,经研究决定,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税率进行调整。

  一、对收购猪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两年内,暂缓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收购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两年内,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在本文件下发前,对收购猪、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已按10%征收的农业特产税,不予退还;未征收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四、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143号令(1994130日发布)和本文件规定,加强对收购猪、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收政策宣传,加强征收管理工作。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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