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净残值率低于3%或者高于5%的,由水管单位自主确定,报上级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按照行驶里程计算折旧的公式:
单位里程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总行驶里程
(二)按照工作小时计算折旧的公式:
每工作小时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总工作小时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水管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水管单位为公益服务的固定资产,按年度计提折旧。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不再补提折旧。
水管单位按照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资本金。
第三十六条 水管单位发生的固定资产大修、岁修费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大修、岁修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分期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采用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费用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有关费用。
第三十七条 水管单位固定资产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其原价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在建工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净损益,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筹建期间发生的与工程不直接有关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清理净损益,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计入开办费。
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八条 水管单位无形资产是指生产经营中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水域、岸线)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三十九条 水管单位无形资产一般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购入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
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第四十条 水管单位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有效使用期限按下列原则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单位申请书中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者单位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限,单位合同或者单位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单位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单位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或者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
第四十一条 水管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第四十二条 水管单位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土地(水域、岸线)开发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及数额较大的固定资产大修费等。
开办费是指水管单位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下列费用不包括在开办费内: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开办费从水管单位开始运行或生产经营项目投产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土地(水域、岸线)开发费是指在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自交付使用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有效期限内分期摊入制造费用或者管理费用。
第四十三条 水管单位其他资产包括国家防汛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
第六章 对外投资
第四十四条 水管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生产经营中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水管单位不得以国家专项防汛储备物资以及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财产向其他单位投资。
第四十五条 水管单位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以现金、存款等贷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水管单位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末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水管单位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计入投资收益。
第四十六条 水管单位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积金。
第四十七条 水管单位以贷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股票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者减少而变动;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资单位增加或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有或者分担的数额,作为水管单位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同时增加或者减少水管单位的长期投资,并且在水管单位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或者利润时,相应减少水管单位的长期投资。
第四十八条 水管单位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者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
水管单位收回的对外投资与长期投资帐户的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
第七章 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九条 水管单位应建立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成本核算体制。
第五十条 水管单位应根据工程运行和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供水、发电、社会公益支出,必须分别单独核算。综合经营项目,如水产、园林、农业、运输、旅游等可按类别综合核算。
水管单位实行内部核算的生产经营项目,其成本核算可按财政部颁发的相关行业会计制度执行。
第五十一条 水管单位从事公益服务和开展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其他直接支出,直接计入公益支出或相关产品成本。发生的制造费用,分配计入公益支出或相关产品成本。
直接工资包括直接从事水利工程运行人员和生产经营人员的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
直接材料包括水利工程运行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原水、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动力以及其他直接材料。
其他直接支出包括直接从事水工程运行人员和生产经营人员的职工福利费,以及水利工程运行实际发生的工程观测费、防洪、排涝发生的临时设施费等。
制造费用包括水管单位所属生产经营、报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水资源费、低值易耗品、运输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试验检验费、季节性修理期间停工,以及其他制造费用。差旅费标准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结合水管单位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报水利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制造费用采用分配法计入各成本受益对象。同时具有公益服务和生产经营作用的水管工程运行发生的制造费用,水库工程采用库容比例法进行分配,机电排灌工程采用工作量比例法进行分配。
(一) 库容比例法公式
公益服务分摊比例=防洪库容 / (死库容+兴利库容+防洪库容)
生产经营分摊比例=(死库容+兴利库容)/ (死库容+兴利库容+防洪库容)
(二)工作量比例法公式:
公益服务分摊比例=排水工时 / (提水工时+排水工时)
生产经营公摊比例=提水工时 / (提水工时+排水工时)
同时具有公益服务和生产经营功能的其他水利工程的分摊比例由水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第五十二条 水管单位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统称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一)销售费用是指水管单位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应由单位负担的运输费、资料费、包装费、保险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展览费、广告费、租赁费(不含融资租赁费)、销售服务费、代收水费手续费,销售部门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及其他费用。
(二)管理费用是指水管单位的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服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水管单位管理机构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土地(水域、岸线)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减盘盈)等。
水管单位管理机构经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管理经费。
工会经费是指按照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水管单位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所支付的费用,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计提。
劳动保险是指水管单位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规定缴纳的离退休统筹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单位支付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费用)、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照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各项经费。
待业保险费是指水管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咨询费是指水管单位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审计费是指水管单位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所支付的各项费用。
诉讼费是指水管单位因起诉或者应诉所支付的各项费用。
排污费是指水管单位开展综合经营产生的污染物排放,按照规定交纳的排污费。
绿化费是指水管单位非工程性防护林和成片经济林木以外的生活区、生产区进行绿化所发生的零星绿化费用。
土地(水域、岸线)使用费是指水管单位的综合经营使用的土地(水域、岸线)而支付的费用。
土地损失补偿费是指水管单位在综合经营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损失补偿费。
技术转让费是指水管单位使用非专利技术所支付的费用。
技术开发费是指水管单位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半成品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研究人员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以及与新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
无形资产摊销是指专利权、商标权、土地(水域、岸线)使用权(指投资者投入或水管单位购入的)非专利技术和其他无形资产的摊销。
业务招待费是指水管单位为生产经营的合理需要所支付的费用。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全年经营、服务收入总额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经营、服务收入总额的5‰;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000万元(5000万元)但不足一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超过一亿元(含一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管理费用按成本比例在生产经营和社会公益服务之间分摊。
(三)财务费用是指水管单位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水管单位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第五十三条 水管单位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工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第五十四条 水管单位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不包括一次发生而数额较大的水工程维护费),应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摊的数额,分摊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在费用尚未发生前,需要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由水管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水利主管部门和主管财政机关备案。预提数与实际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一般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年终财务决算时不保留余额。需要保留余额的,应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五十五条 水管单位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和定额成本核算的,应按照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及时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五十六条 水管单位发生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罚款以及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 专项拨款
第五十七条 水管单位的专项拨款是指国家根据事业计划拨给水管单位的具有专门用途的专项资金,包括防汛费、特大防汛费、岁修费、临时性工程修复费、技术改造费等。
第五十八条 水管单位的专项拨款,应根据水利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编制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九条 水管单位的专项拨款,必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预算和使用范围列支,专款专用。
第六十条 水管单位的专项拨款,年度终了时应按规定编制决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不准以拨作支、以领代报、以购代销。
水管单位的专项拨款结余,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六十一条 水管单位收入包括营业收入和公益收入。
第六十二条 水管单位营业收入是指水管单位生产经营的收入和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
水管单位生产经营收入包括供水、发电及综合经营生产所取得的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材料销售、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无形资产转让、提供非经营性劳务所取得的收入。
第六十三条 水管单位公益收入是指堤防维护建设管理费及其他事业性收费收入。
水管单位的公益收入、营业收入要分别核算。
第六十四条 水管单位一般应在产品、商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且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证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发生的销售退回、折让或折扣,冲减营业收入。
第六十五条 水管单位的利润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1.利润总额=生产经营利润+公益服务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补贴收入
生产经营利润=经营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经营利润=经营收入-经营成本-经营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
公益服务利润=公益收入-公益成本-管理费用
补贴收入是指经同级财政、水利主管部门核定并拨付的定额补贴及其他补贴。
2.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
第六十六条 水管单位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利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等。
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所分担的数额等。
第六十七条 水管单位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水管单位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的盘盈和出售净收益,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职工子弟学校和技工学校经费,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六十八条 水管单位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等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净利润弥补。
第六十九条 水管单位的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缴纳所得税。
第七十条 水管单位净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水管单位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扣除前项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用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水管单位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三)提取公益金。公益金主要用于水管单位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水管单位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第七十一条 水管单位应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因遭受特大自然灾害而发生的财产损失,应用投保的赔偿和由单位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章 外币业务
第七十二条 水管单位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款项收付、往来结算和计价等业务。
第七十三条 水管单位发生外向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本位币金额。折合汇率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价(原则为中间价,下同),或者当月1日的市场汇价。
第七十四条 水管单位各种外币项目的期末余额除国家有规定者外,按照期末市场汇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期末市场汇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第七十五条 水管单位发生的汇兑损益,筹建期间发生的,如果为净损失,计入开办费,从水管单位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如果为净收益,从水管单位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或者留待弥补水管单位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资产的价值。
第七十六条 水管单位收到投资者的出资额,如果需要折合为记帐本位币的,有关资产帐户按照当日市场汇价或者当月1日的市场汇价折合,实收资本帐户按照合同、协议中约定的市场汇价折合;合同、协议未作约定的,按照水管单位收到出资额时的市场汇价折合。
有关资产帐户与实收资本帐户采用的折合汇率不同产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差额,作为资本公积金。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七十七条 水管单位应当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七十八条 水管单位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专项拨款表有关附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水管单位公益服务、生产经营、利润实现和分配、资金增减和周转、帐务收支、税金缴纳、各项财产物资变动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编制日后到报出期内发生的对单位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水管单位财务报告,按月、按季、按年编制。
水管单位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按规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八十条 水管单位总结和评价单位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公益服务补偿率、经营收益弥补公益亏损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资本金利润率、营业收入利税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
(一)公益服务补偿率。反映公益服务的补偿程度。计算公式为:
公益服务补偿率=(公益收入+补贴收入)/公益成本 ´100%
(二)经营收益弥补公益亏损率。反映生产经营利润弥补公益服务亏损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经营收益弥补公益亏损率 = (利润总额-公益服务利润)/[ 公益成本-(公益收入+补贴收入)]
×100%
(三)流动比率。反映水管单位资产在短期债务到期以前可以变为资金用于偿付流动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 / 流动负债 ×100%
(四)速动比率。反映水管单位流动资产中可以立即用于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其中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预付费用。计算公式为: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 / 流动负债 ×100%
(五)应收帐款周转率。反映水管单位应收帐款的周转程度。计算公式为:
应收帐款周转率=赊销收入净额 / 平均应收帐款余额 ×100%
赊销收入净额=销售收入-现销收入-销售返回、折让、折扣
平均应收帐款余额=(期初应收帐款+期末应收帐款)÷2
(六)存货周转率。反映水管单位销售能力和存货是否过量。计算公式为:
存货周转率=销货成本 / 平均存货 ×100%
平均存货=(期初存货+期末存贷)÷2
(七)资本金利润率。反映水管单位注册资本金的获利能力。计算公式为:
资本金利润率=生产经营利润 /注册资本金总额 ×100%
(八)营业收入利税率。反映水管单位生产经营收入的收益水平。计算公式为:
营业收入利税率=利税总额 /营业收入 ×100%
(九)成本费用利润率。反映单位生产经营成本费用与利润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成本费用利润率=经营利润总额 /经营成本费用总额×100%
(十)资产负债率。反映水管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及债权人发放贷款的安全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 /生产经营资产总额 ×100%
水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采用上述指标以外的指标进行分析。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八十二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以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另行制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十三条 乡、镇水利站的财务管理,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录: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一、通用设备部分
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 10-14
2.动力设备 11-18
3.传导设备 15-28
4.运输设备 6-12
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1)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8-12
(2)电子计算机 4-10
(3)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7-12
6.生产用炉窑 7-13
7.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 9-14
8.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1)设备、工具 18-22
(2)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5-8
二、水、电专用设备部分
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9.机电排灌设备 8-12
10.水轮机组 15-25
11.喷灌设备 6-10
12.启闭机组 10-20
13.水传导设施
(1)铸铁管道 20-30
(2)混凝土管道 15-25
14.水电专用设备
(1)输电线路 30-35
(2)配电线路 15-20
(3)变电、配电设备 18-22
(4)机电设备 12-20
三、其他专用设备部分
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15.冶金工业专用设备 9-15
16.机械工业专用设备 8-12
17.化工、医药专用设备 7-14
18.电子仪表、电汛专用设备 5-10
19.建材工业专用设备 6-12
20.纺织、轻工专用设备 8-14
21.矿山、煤炭及森工专用设备 7-15
22.建筑施工专用设备 8-14
23.公用事业专用设备 13-25
24.商业、粮油专用设备 8-16
四、房屋、建筑物部分
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25.房屋
(1)生产用房 30-40
(2)受腐蚀生产用房 20-25
(3)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0-15
(4)非生产用房 35-45
(5)简易房 5-10
26.建筑物
(1)钢筋混凝土闸、坝 45-55
(2)土坝 30-45
(3)干渠、支渠 15-25
(4)隧道、涵洞 35-45
(5)机井 10-20
(6)港口码头基础设施 25-30
(7)其他建筑物 15-25
五、经济林部分
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27.经济林木 5-15
附件二: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暂行)
一、总说明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管理的各类水管单位。乡、镇水利站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水管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水管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水管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水管单位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水管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单位自行规定。
水管单位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凡是有国家资本金的水管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度终了后6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终了后35天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单位名称、地址、工程投入运行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解释。需用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会计科目
(一) 会计科目表
顺 | 编 | | 页 | | 顺 | 编 | | 页 | 序 | | 名 称 | | | 序 | | 名 称 | | 号 | 号 | | 数 | | 号 | 号 | | 数 | | | 一、资产类 | | | 36 | 229 | 其它应交款 | | 1 | 101 | 现金 | | | 37 | 231 | 预提费用 | | 2 | 102 | 银行存款 | | | 38 | 241 | 长期借款 | | 3 | 109 | 其他货币资金 | | | 39 | 251 | 应付债券 | | 4 | 111 | 短期投资 | | | 40 | 261 | 长期应付款 | | 5 | 112 | 应收票据 | | | 41 | 270 | 递延税款 | | 6 | 113 | 应收帐款 | | | 42 | 272 | 专项拨款 | | 7 | 114 | 坏帐准备 | | | | | 三、所有者权益类 | | 8 | 115 | 预付帐款 | | | 43 | 301 | 实收资本 | | 9 | 118 | 应收补贴款 | | | 44 | 311 | 资本公积 | | 10 | 119 | 其他应收款 | | | 45 | 313 | 盈余公积 | | 11 | 121 | 材料采购 | | | 46 | 321 | 本年利润 | | 12 | 123 | 原材料 | | | 47 | 322 | 利润分配 | | 13 | 129 | 低值易耗品 | | | | | 四、成本类 | | 14 | 131 | 材料成本差异 | | | 48 | 401 | 供排水生产 | | 16 | 137 | 产成品 | | | 49 | 402 | 电力生产 | | 17 | 139 | 待摊费用 | | | 50 | 403 | 综合经营生产 | | 18 | 140 | 专项支出 | | | 51 | 449 | 公益支出 | | 19 | 151 | 长期投资 | | | 52 | 450 | 制造费用 | | 20 | 161 | 固定资产 | | | | | 五、损益类 | | 21 | 165 | 累计折旧 | | | 53 | 501 | 营业收入 | | 22 | 166 | 固定资产清理 | | | 54 | 502 | 营业成本 | | 23 | 169 | 在建工程 | | | 55 | 503 | 营业费用 | | 24 | 171 | 无形资产 | | | 56 | 504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 25 | 181 | 递延资产 | | | 57 | 511 | 其它业务收入 | | 26 | 182 | 待处理财产损溢 | | | 58 | 512 | 其它业务支出 | | | 191 | 二 负债类 | | | 59 | 521 | 管理费用 | | 27 | 201 | 短期借款 | | | 60 | 522 | 财务费用 | | 28 | 202 | 应付票据 | | | 61 | 528 | 公益收入 | | 29 | 203 | 应付帐款 | | | 62 | 529 | 公益成本 | | 30 | 204 | 预付帐款 | | | 63 | 531 | 投资收益 | | 31 | 209 | 其它应付款 | | | 64 | 532 | 补贴收入 | | 32 | 211 | 应付工资 | | | 65 | 541 | 营业外收入 | | 33 | 214 | 应付福利费 | | | 66 | 542 | 营业外支出 | | 34 | 221 | 应交税金 | | | 67 | 550 | 所得税 | | 35 | 223 | 应交利润 | | | 68 | 560 |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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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水管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上列会计科目作必要的增、减或合并:
1.实行内部分级核算的水管单位,可以增设“内部往来”、“拨付所属资金”和“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2.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水管单位,可以不设“材料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增设“在途材料”科目。
3.预收、预付款不多的水管单位,可以不设“预收帐款”和“预付帐款”科目。将预收、预付帐款并入“应收帐款”、“应付帐款”科目核算。
4.低值易耗品较少的水管单位,可以不设“低值易耗品”科目。将其并入“原材料”科目核算。
5.有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业务的水管单位,可以增设“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6.发行一年期以下短期债券的水管单位,可以增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
7.水工程功能单一,综合经营项目较少,有关间接费用受益对象明确的水管单位,可以将发生的间接费用记入相关成本,不设“制造费用”科目。
8.还有未包括在会计科目表范围内的其他资产、其他负债的水管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设有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的库存现金。
水管单位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水管单位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水管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四、有外币现金业务的水管单位,应分别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水管单位如有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也在本科目内核算。
水管单位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水管单位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水管单位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水管单位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有外币存款业务的水管单位,应在本科目下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水管单位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向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除另有规定者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帐户,均采用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汇率,由水管单位自行选定。
水管单位因向银行结售或购入外汇而产生的银行买入,卖出价与市场汇价之间的差额,记入“财务费用”等科目。
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各种外币帐户的外币期末余额,应当按照期末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金额。按照期末市场汇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帐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记入“财务费用”等科目。
外币现金以及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均应比照银行存款的方法记帐。
第109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和以工代赈购货券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有境外结算业务的水管单位,发生的信用证存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外埠存款,是指水管单位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帐单报销凭证时,小规模纳税人(含一般纳税人购入材料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下同)和非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借记“材料采购”、“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纳税人,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材料采购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贷记本科目。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帐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银行汇票存款,是指水管单位为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水管单位在填送“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委托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水管单位使用银行汇票后,应根据发票帐单及开户银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等有关凭证,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借记“材料采购”、“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纳税人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材料采购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贷记本科目。如有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银行本票存款,是指水管单位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水管单位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付出银行本票后,应根据发票帐单等有关凭证,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借记“材料采购”、“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纳税人,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材料采购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贷记本科目。水管单位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填制进帐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然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帐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水管单位同所属单位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汇解款项,在月终时如有未到的汇入款项,应作为在途货币资金处理。根据汇出单位的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水管单位收到以工代赈购货券,借记本科目(以工贷赈购货券),贷记“专项拨款”科目;将以工贷赈购货券用于专项工程和购入固定资产,借记“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在途资金”、“以工代赈购货券”等明细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本票的收款单位和在途资金的汇出单位等设置明细帐。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向国外付款的水管单位,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可在本科目中增设“信用证存款”明细科目核算。
第111号科目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等。
二、水管单位购入的各种股票和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水管单位购入股票,如在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未支取的股利,应作为应收款处理。水管单位应按照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放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其他应收款”科目。
水管单位出售股票和债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未支取的股利,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投资收益”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12号科目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因销售产品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
二、水管单位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收到商业汇票,非增值税应税产品、劳务,按其实现的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增值税应税产品、劳务,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按照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¾¾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营业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带息票据到期,按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三、水管单位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除贴现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应收票据是带息票据,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部分,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帐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水管单位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和支款通知时,按所付本息,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的水管单位的银行存款帐户的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四、水管单位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码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应收票据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113号科目 应收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因供排水、销售产品、商品或提供劳务或服务,向受益单位、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服务的单位收取的款项。
预收货款业务不多的水管单位,预收货款、预收接受劳务、服务单位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水管单位发生非增值税应税经营收入的应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发生增值税经营收入的应收款项,按照实现的销售、劳务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按照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¾¾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收到应收帐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水管单位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代垫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名称设置明细帐。
第114号科目 坏帐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提取的坏帐准备。
二、提取坏帐准备,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坏帐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发生坏帐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应按收回金额,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三、本科目年末贷方余额为已经提取的坏帐准备。
第115号科目 预付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货款。
二、水管单位预付货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购物品时,小规模纳税人(含一般纳税人购入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和非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根据发票帐单等列明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纳税人,按照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¾¾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材料采购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原材料”等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本科目。补付的货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货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名称设置明细帐。
第118号科目 应收补贴款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应收而尚未收到的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拨的定额补贴及其他补贴。
二、水管单位根据水利主管部门核定的定额补贴数及有关部门核定的其它补贴数,借记本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收到补贴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的借方余额为尚未收到的补贴款。
三、本科目应按拨补补贴款的单位、部门设置明细帐。
第119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应收补贴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各种赔款、罚款、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二、水管单位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帐。
第121号科目 材料采购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购入的材料的采购成本。
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和自制材料的加工成本,在“原材料¾¾委托加工(自制)材料”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由下列各项组成:
1.买价;
2.运杂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
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4.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包括整理挑选过程中发生的工、费支出和必要的损耗,并扣除回收的下脚废料价值);
5.购入材料负担的税金。小规模纳税人(含一般纳税人购入材料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和非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材料采购成本;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应交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包括在材料采购成本之内。
以上第1、5项应直接计入材料的采购成本,第2、3、4项,凡能分清的,可以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的,应按材料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
三、本科目使用方法。
1.根据发票帐单支付材料价款和运杂费时,小规模纳税人(含一般纳税人购入材料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下同)和非增值税义务人,借记本科目和“原材料”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一般纳税人,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材料采购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应付或实付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购入材料,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材料采购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发票帐单的应付金额,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2.材料已到,但尚未办理手续的可暂不作会计分录;待办理结算手续后,再根据所付金额或发票帐单的应付金额,按照正常程序处理。
3.水管单位已经预付货款的材料验收入库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根据发票帐单的应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帐款”科目;一般纳税人,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材料采购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发票帐单的应付金额,贷记“预付帐款”科目。
4.由水管单位运输部门以自备运输工具,将外购的材料运回单位,计算购入材料应负担的运输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5.应向供应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材料短缺或其他应冲减材料采购成本有赔偿款项,(一般纳税人含增值税),应根据有关的索赔凭证,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借记“应付帐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纳税人,借记“应付帐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损耗(一般纳税人含增值税),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
6.月份终了,应将仓库转来的外购材料收料凭证,按照材料科目,并分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汇总:
对于已经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收料凭证,(包括本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上月收款凭证),应按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分别汇总,并按计划成本,借记“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对于尚未收到发票帐单的收料凭证,应分别材料科目,抄列清单,并按计划成本暂估入帐,借记“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暂估应付帐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分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按正常程序处理。
对于发票帐单已到,但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收料凭证,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应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一般纳税人,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材料采购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帐款”科目。同时,按计划成本,借记“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并按规定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四、材料的日常核算可以采用计划成本,也可以采用实际成本。水管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材料品种繁多的水管单位,一般可以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对于某些品种不多,但占产品成本比重较大的原料或主要材料,也可以单独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核算。规模较小,材料品种简单,采购业务不多的水管单位,也可以全部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的日常核算。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水管单位,材料计划单位成本应尽可能接近实际。计划单位成本除有特殊情况应随时调整外,在年度内一般不作变动。
五、本科目期末余额为已经收到发票帐单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但材料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材料。
六、本科目应按材料品种设置明细帐。
第123号科目 原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水管单位库存的包装物和委托加工材料及自制材料也在本科目核算。
水管单位购入的低值易耗品和防汛器材,分别在“低值易耗品”科目和“防汛器材”科目中核算,不包括在本科目的核算范围内。
水管单位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而收到的原材料、零件等,应单独设置“委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和有关材料明细帐,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不包括在本科目核算范围内。
二、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1.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采购”、“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水管单位,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材料采购”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会计分录。
2.自制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在本科目下设置“自制材料”和“委托加工材料”两个明细科目核算。发出自制材料和委托加工材料,按材料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自制材料、委托加工材料),贷记本科目(有关材料),按计划成本核算的水管单位,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自制材料发生的加工费和委托加工材料发生的加工费、运输费,借记本科目(自制材料、委托加工材料)科目,贷记“应付工资”、“银行存款”等科目。自制材料和委托加工材料完成并已验收入库时,借记本科目(有关材料),贷记本科目(自制材料、委托加工材料),按计划成本核算的水管单位,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3.投资人投入的原材料,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按确认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一般纳税人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确认的投资物资价值扣减增值税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确认价,贷记“实收资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水管单位,投资人投入的原材料按计划成本转入本科目,并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4.领用或销售发出的原材料,借记“供排水生产”、“电力生产”、“综合经营生产”、“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在建工程”、“营业费用”、“营业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水管单位,日常领用、发出原材料均按计划成本记帐,月份终了,按照发出各种原材料的计划成本,计算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用红字)。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水管单位,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后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对不同的材料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材料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
三、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的材料,按照实际成本,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再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期末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五、本科目应按照材料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材料明细帐(或材料卡片)。材料明细帐根据收料凭证和发料凭证逐笔登记。
第129号科目 低值易耗品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在库的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低值易耗品,比照“原材料”科目的有关方法进行核算。
三、水管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低值易耗品采用不同的摊销方法:
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摊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科目,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报废时,将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残值价值作为当月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冲减“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
分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分次摊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报废时,收回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期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水管单位,月份终了,应结转当月领用低值易耗品应分摊的材料成本差异,记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四、在用低值易耗品,以及使用部门退回仓库的低值易耗品,应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五、低值易耗品应按照类别、品种规格进行数量和金额的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期末时所有在库未用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七、对在用低值易耗品按生产作业项目和使用部门进行数量和金额明细核算的水管单位,也可以使用“五五摊销法”核算,在这种情况下,水管单位应设置“在库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三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131号科目 材料成本差异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
二、外购材料的成本差异,应自“材料采购”科目转入本科目;自制材料的成本差异,应自“原材料——自制材料”科目转入本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的成本差异,应自“原材料——委托加工材料”科目转入本科目。
发生的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本科目的借方;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本科目的贷方。调整材料计划成本时,调整的数额应自“原材料”等科目转入本科目;调整减少计划成本的数额,记入本科目的借方;调整增加计划成本的数额,记入本科目的贷方。
三、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可按当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也可按上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动。差异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 +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 (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 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100%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供排水生产”、“电力生产”、“综合经营生产”、“公益支出”、“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蓝字登记;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四、本科目应分别“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按照类别或品种进行明细核算,不能使用一个综合差异率。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库存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贷方余额为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第137号科目 产成品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库存的各种产成品的实际成本。
水管单位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在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视同水管单位产成品,一并在本科目核算。
可以降价出售的不合格品,也在本科目核算,但应与合格品分开记帐。
已经完成销售手续(已开出销货发票,收到货款,并已将提货凭证交与购买单位),但购买单位在月末尚未提出的库存产成品,应作为代管产品处理,不再在本科目核算。
二、水管单位的产成品应按实际成本核算,在这种情况下,产成品的收入、发出和销售,平时只记数量不记金额;月份终了,计算入库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并按照“加权平均”或“先进先出”等方法,计算销售的产成品的实际成本。
三、完成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借记本科目,贷记“综合经营生产”科目(农业生产、工业生产、园林果品生产、畜禽饲养等)。
结转销售产品成本时,借记“营业成本”,贷记本科目。
四、自产自用产品,要按成本转帐,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清查盘点中发现的产成品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清查中发现的产成品盘亏和毁损,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的借方余额,为尚未销售的产成品的实际成本。
七、本科目应按产成品的种类、品种和规格设置明细帐。存放在水管单位所属门市部准备销售的产成品,已发出尚未办理结算手续的产成品,都应在本科目下单独设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139号科目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出租出借包装物摊销、预付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交纳印花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
开办费、超过一年以上摊销的水工程岁修费和其他固定资产的大修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费用,应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不包括在本科目核算范围内。
二、水管单位发生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低值易耗品”、“原材料”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40号科目 专项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由水利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拨入的专款,用于固定资产(主要是水工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大修(水工程岁修)、除险加固、水毁修复等工程和非工程性质费用,如防汛抢险、特大抗旱等专项支出。
二、发生专项支出时,应区别情况处理:属于工程部分,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完工验收后,根据竣工决算等资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其中新增加固定资产价值部分,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属于非工程性质的费用,应在费用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防汛器材”等科目。结算期末,结转专项支出时,借记“专项拨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月末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本科目应按照工程项目和费用分别设置明细帐。
第151号科目 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二、债券投资应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记帐。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三、本科目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股票投资;
2.债券投资;
3.其他投资;
4.应计利息;
四、股票投资:水管单位进行股票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如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的,应按认购投票的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股票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收到发放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根据接受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按持股比例计算本单位所拥有的权益的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接收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收益减少,作相反分录。分得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
五、债券投资:水管单位进行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债券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债券应计的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应计的当期利息,借记(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摊销。溢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溢价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折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的折价部分,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应计利息与分摊数的合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未计利息部分,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六、其他投资:水管单位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和“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水管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出的现金、材料、无形资产等,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无形资产”等科目。
收到其他投资分得的利润,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股票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收回其他投资,借记“固定资产”、“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收回投资数与帐面数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股票、债券种类和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161号科目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所有固定资产的原价。
水管单位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并根据管理需要选择适合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分类标准,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
二、水管单位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帐。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帐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记帐。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早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农民积累工投劳)记帐。
3.成片经济林木,按照育成投产前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4.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价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记帐。
5.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帐。
6.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原价,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帐。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8.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帐。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水管单位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折合差额,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水管单位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和地方政府规定对固定资产购建所收的附加费用如重点工程建设费等,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三、水管单位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发生水毁、造成损失;
4.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5.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
6.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四、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1.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2.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全新固定资产,应按评估确认价或合同约定价格记帐,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长期应付款”等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单位,应进行转帐,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5.成片经济林木,育成投产前发生的支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育成投产时,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确认的原价,借记本科目,按估计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其差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8.出售、报废和毁损(含水毁)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9.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长期投资”、“累计折旧”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协定投资额不等于固定资产净值,其差额转入“资本公积”科目。
10.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11.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在租入固定资产上进行改良工程,独立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按实际发生的工程交出,列作固定资产,并按其性质分类。租约期满随同租入的固定资产交给出租单位时,应依照租约规定,借记“银行存款”、“累计折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水管单位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照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第165号科目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水管单位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四、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第166号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二、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1.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应区别情况处理: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帐。
第169号科目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进行的各项工程,包括固定资产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水毁修复工程、大修(含水工程岁修)工程等所发生的实际支出。
水管单位购入的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水管单位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应单设“工程物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本科目使用方法:
1.水管单位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借记本科目(工程物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水管单位自营工程,领用工程物资,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本科目(工程物资)。
3.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工资,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4.在建工程使用本单位的产品,应按成本转帐。借记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
5.水管单位生产部门为工程提供的水、电、设备安装、修理、运输等劳务,应按月根据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有关成本科目。
6.在建工程所发生的试运转及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
7.水管单位出包工程,按规定预付承包单位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收到承包单位帐单,补付或补记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8.水管单位发生的工程借款利息,应根据应计利息,分别情况处理:属于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计入在建固定资产造价,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科目;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9.水管单位利用外币借款进行的工程,因市场汇价变动而多付的人民币,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固定资产造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因市场汇价变动而少付的人民币,应作相反会计分录。
10.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11.水管单位购入需要安装设备交付使用前,有关设备的购入成本,以及发生的安装费用,应先通过本科目核算,按其购入发生的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的安装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再将全部成本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12.水管单位融资租入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前,有关融资租入设备的价款、发生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均先通过本科目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再将全部成本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13.水管单位按规定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挖、压费、房屋拆迁赔偿费等有关税、费均计入相关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14.农民以劳动积累工投工建造水工程,应折算投工价值并计入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15.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1)用水利专项拨款进行的工程竣工,按照工程实际成本,借记“专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其中增加固定资产价值部分,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2)其他工程竣工,按照工程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预提费用”、“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
三、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工程竣工决算的工程实际支出,以及尚未使用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
四、本科目应按工程项目和外购工程物资设置明细帐。
第171号科目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水域、岸线)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二、水管单位购入或自行创造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水管单位用已入帐的无形资产向外投资,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水管单位向外转让已入帐的无形资产,其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各种无形资产应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无形资产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五、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帐。
第181号科目 递延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二、水管单位发生的递延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摊销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开办费应当在水管单位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在大修理间隔期内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其他递延费用应在一定期限内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
三、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82号科目 防汛器材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用水利专项拨款为防汛抢险储备的防汛设备和材料的实际成本。由供销(商业)部门代储和农户自储的防汛器材,不在本科目核算范围之内。
二、本科目核算方法:
1.购入防汛器材,按照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已支付货款,但防汛器材尚未验收入库,或防汛器材已验收入库,但尚未支付货款。可比照材料采购业务有关方法处理。
2.发出防汛器材,借记“专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回可以继续使用的防汛器材,应估价入帐,作相反分录。
3.经批准出售防汛器材,按售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与售价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专项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的余额,为水管单位库存防汛器材的实际成本。
四、本科目应按防汛器材种类、品名进行明细核算。
第191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在清查财产协和中查明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2.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三、盘盈的各种材料、固定资产等,借记“原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盘亏的固定资产等,借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原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
盘盈、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转销时:流动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固定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¾¾固定资产盘盈”科目;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借记“原材料”、“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剩余净损失,属于非常损失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¾¾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营业外支出¾¾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材料在运输途中的短缺与损耗,除合理的途耗应记入材料的采购成本,能确定由过失人负责的,应自“材料采购”科目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一般纳税人)转入“应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外,尚待查明原因和需要报经批准才能转销的损失,先通过本科目核算。查明原因后,再分别处理:属于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负责赔偿的损失,借记“应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应将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无法收回的其他损失,报经批准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如为贷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
第201号科目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各种借款。水管单位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在“长期借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水管单位借入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帐,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202号科目 应付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水管单位开出、承兑汇票,小规模纳税人(含一般纳税人购入材料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和非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借记“材料采购”、“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纳税人,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材料采购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原材料”等科目,按应付货款,贷记本科目。水管单位如以承兑汇票抵作应付购货款,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银行承兑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银行支付票据本息通知时,借记本科目和“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水管单位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合同交易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203号科目 应付帐款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因购买材料、物资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二、水管单位购入材料、物资等已验收入库,但贷款尚未支付,以及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应付未付款项,应根据发票等有关凭据记帐,小规模纳税人(含一般纳税人购入材料接受劳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和非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借记“材料采购”、“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纳税人,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材料采购成本和劳务价款,借记“材料采购”、“原材料”等,按照应付价款,贷记本科目。
水管单位偿付应付帐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水管单位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帐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照供应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204号科目 预收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货款。
二、水管单位向购货单位预收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产品销售实现时,非增值税应税产品劳务,按照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科目;增值税应税产品劳务,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按照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营业收入”科目。购货单位补付的货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退回多付的货款,作相反分录。
三、本科目应按购买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209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应付、暂付其他单位或个人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等。
二、水管单位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付和暂收等款项的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211号科目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向银行提取现金准备发放工资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工资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月份终了,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借记“供排水生产”、“电力生产”、“综合经营生产”、“公益支出”、“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帐”,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按职工类别、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等进行明细核算。
第214号科目 应付福利费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提取的福利费。
二、水管单位提取福利费时,借记“供排水生产”、“电力生产”“综合经营生产”、“公益支出”、“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的职工医药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福利费的结余。
第221号科目 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增值税、营业税、农牧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水管单位交纳的印花税以及其他不需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应交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
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水管单位,发生增值税应税产品销售、劳务收入时,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和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交纳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一般纳税人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水管单位,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①购入材料物资时,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¾¾进项税额),按照材料采购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应付货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
②发生增值税应税产品销售、劳务收入时,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按照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¾¾销项税额),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③由于外购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¾¾进项税额转出)。
④当期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转出。下同)的差额,为当期应交纳的增值税。上交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应交营业税
3.应交农牧税
4.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月份终了,水管单位计算出应交纳的农牧业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5.应交房产税
6.应交车船使用税
7.应交土地使用税
月份终了,水管单位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8.应交所得税
月份终了,计算了当月应交纳的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的,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按照税前会计利润(或税前会计利润加减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后的余额(下同)计算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本科目,按照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所得税与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递延税款”科目。
9.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水管单位计算出应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水管单位交纳的各种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水管单位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后,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交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和待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方余额为未交的税金。
第223号科目 应付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包括应付国家、其他单位以及个人的投资利润。
水管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合作项目,如按协议合同规定,应支付利润的,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水管单位计算出应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付利润;贷方余额,为尚未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润。
第229号科目 其他应交款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除应交税金、应付利润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上交的款项,包括教育费附加、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等。
二、水管单位计算出应交纳的各种款项,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交各种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其他应交款;贷方余额,为未交的其他应交款。
第231号科目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预提但尚未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修理费用等。
二、水管单位预提的各项费用,借记“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
实际支付的费用数与预提数的差额,应计入实际支出期的成本、费用,如实际支付的费用数大于预提数的数额较大时,应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41号科目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
二、水管单位借入长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除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外,其他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四、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水管单位尚未偿还的长期本息。
五、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设置明细帐,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251号科目 应付债券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实际发行的债券及应付的利息。
有发行一年期以下短期债券的水管单位,应另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债券面值;
2.债券溢价;
3.债券折价;
4.应计利息。
三、水管单位发行债券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按债券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面值);溢价或折价发行债券,还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与票面金额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或债券折价)。
支付的债券代理发行手续费及印刷费,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水管单位发行的债券,应按期计提利息。溢价或折价发行的债券,其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债券票面金额的差额,应在债券存续期间分期摊销。
分期计得利息及摊销溢价、折价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发行债券应提的利息,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溢价发行债券,按应摊销的溢价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按应计利息与溢价摊销的差额,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科目,按应计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折价发行债券,按摊销的折价金额和应计利息之和,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摊销折价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折价)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五、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时,借记本科目(债券面值和应计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水管单位尚未偿还的债券本息数。
七、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水管单位在准备发行债券时,应将待发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票面利率,还本期限与方式、发行总额、发行日期和编号、委托代售部门等在备查簿中登记。
第261号科目 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如采用补偿贸易方式引进国外设备价款、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二、水管单位按照补偿贸易方式引进设备时,应按设备、工具、零配件等的价款以及国外运杂费的外币金额和规定的折合率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借记“在建工程”、“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水管单位用人民币借款支付进口关税、国内运杂费和安装费时,借记“在建工程”、“原材料”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
按补偿贸易方式引进的国外设备交付生产验收使用时,应将其全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归还引进设备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
水管单位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即可交付使用的,可不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发生的费用,作为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其他有关科目。
三、长期应付款的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折合差额,除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外,其他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四、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水管单位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
五、本科目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70号科目 递延税款
一、本科目核算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由于时间性差异造成的所得税前会计利润(以下简称“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以后各期转销的数额。
采用“应付税款法”的水管单位,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包括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使用本科目。
二、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1.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大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按照税前会计利润(或税前会计利润加减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后的金额)计算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¾¾应交所得税”科目,按照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所得税大于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的差额,贷记本科目。
2.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按照税前会计利润(或税前会计利润加减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后的金额)计算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按照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所得税小于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¾¾应交所得税”科目。
3.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金额时,本科目如为借方数,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如为贷方数,借方本科目,贷方“所得税”科目。
三、结算期末本科目如为借方余额,表示为尚未转销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金额的递延税款借项;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表示为尚未转销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金额的递延税款贷项。
四、水管单位应设置“递延税款备查登记簿”,详细记录发生的时间性差异的原因、金额、预计转销期限和已转销数额等事项。
第272号科目 专项拨款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收到由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款项,如防汛费(含特大防汛费)、岁修费、技改经费、及其他专项拨款等。
水管单位应收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财务包干补贴款(即定额补贴),直接在“应收补贴款”和“补贴收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水管单位收到各种专项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以工代赈购货券时,借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水管单位使用各种专项拨款,先通过“专项支出”科目核算。结算期末结转已使用的专项拨款,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尚未使用的各种专项拨款数。
四、本科目应按拨款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301号科目 实收资本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实际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资本。
二、本科目使用方法
1.水管单位收到投资人投入的现金,应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水管单位开户银行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水管单位收到投资人投入的固定资产,应按评估确认价或合同约定价格记帐,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3.水管单位收到投资人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确认价,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4.水管单位收到投资人投入的材料物资,应按确认的材料物资价值记帐。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纳税人,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¾¾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材料物资价值扣除增值税后,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确认的材料物资价值,贷记本科目。
5.水管单位按照规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水管单位实际收到的资本金。
四、本科目应按投资人设置明细帐。
第311号科目 资本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取得的资本公积。
二、本科目使用方法
1.水管单位接受的现金捐赠,应按实际收到的捐赠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水管单位接受的设备等实物捐赠,应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3.投资人缴付的出资额大于注册资本而产生的差额,应作为资本溢价。投资人实际缴付资本时,应按实际收到的出资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投资人在新增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贷记本科目,溢价部分,贷记本科目。
4.用专项拨款建造的固定资产,在冲转“专项拨款”科目的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5.水管单位按规定对财产价值进行重估产生的增值,借记“原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6.水管单位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三、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资本公积结余。
四、本科目应按资本公积形成的类别设置明细帐。
第313号科目 盈余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和按规定转入的一般盈余公积。提取的公益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应设置“法定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公益金”三个明细科目。
二、本科目使用方法
1.水管单位按照规定从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和公益金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法定盈余公积、公益金)。
2.水管单位按照规定,用利润归还的各种借款,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盈余公积)。
3.水管单位用提取的公益金购置集体福利设施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公益金)贷记本科目(一般盈余公积)。
4.水管单位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法定盈余公积),贷记“利润分配”科目。
5.水管单位按照规定,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法定盈余公积),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三、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提取(转入)公积金和公益金的结余数。
四、本科目应按规定的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321号科目 本年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在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或亏损)总额和净利润。
二、利润总额。结算期末,水管单位将“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公益收入”、“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本科目,借记“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公益收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公益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公益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将“投资收益”科目的净收益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调整增加本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本年度亏损)转入本科目,借记“投资收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投资损失和调整减少本年度利润(或调整增加本年度亏损)则作相反会计分录。
以上各项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数额,即为本期的利润(或亏损)总额。
三、净利润。结算期末,将“所得税”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
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后数额,即为本期的净利润(或净亏损)。
四、年度终了,水管单位把本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全部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322号科目 利润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净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结存余额。
二、本科目一般设置“盈余公积补亏”、“提取盈余公积”、“应付利润”、“应交特种基金”、“未分配利润”等明细科目。
水管单位按照规定用利润归还各种借款,可以增设“归还借款的利润”明细科目。
三、水管单位发生利润分配业务时:
1.水管单位按照规定,用利润归还各种借款,借记本科目(归还借款的利润),贷记“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科目。
2.水管单位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盈余公积补亏)。
3.水管单位从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借记本科目(提取盈余公积),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4.水管单位计算出应分配给投资人的利润,借记本科目(应付利润),贷记“应付利润”科目。
5.水管单位按规定计算出应上交财政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借记本科目(应交特种基金),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
年度终了,水管单位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如为亏损,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同时,将本科目下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为未弥补的亏损;贷方余额,为未分配的利润。
年度终了,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本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的年末余额即为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第401号科目 供排水生产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从事供、排水生产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
二、本科目设置“供水生产”、“排水生产”两个明细科目。
三、水管单位发生各项生产费用时,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分别归集。属于直接材料(包括水源费)、直接人工等费用,直接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能分清受益对象的间接费用,亦可直接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
对同时具有兴利除害功能的水工程,所发生的各种间接费用,应先通过“制造费用”科目归集,结算期末,再按一定分配标准,分配计入供、排水生产成本和社会公益支出。
水管单位发生的各项直接生产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分摊计入的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科目。结转供排水成本时,借记“营业成本”(供排水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结算期末,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2号科目 电力生产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电力生产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
二、发生电力生产费用时,应按成本项目分别归集。属于直接材料(含水费)和外购电力费、直接人工等直接费用,直接计入本科目;属于间接费用,可先通过“制造费用”科目归集,再转入本科目。
不按电力生产的产、供、售环节作为成本核算对象的单位,其间接费用亦可直接计入本科目,不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
发生电力生产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制造费用”等科目;结转电力成本时,借记“营业成本”(电力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结算期末,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3号科目 综合经营生产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从事水产、畜禽饲养、园林、农业、工业、商业、工程施工、运输和旅游等综合经营生产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
二、水管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在本科目下设置若干明细科目,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和规定成本项目,分别归集发生的生产费用。
三、属于直接费用的,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属于间接费用的,应先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采用一定分配方法的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科目。
四、有产品产出的生产项目,已经完成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应于月份终了,按实际成本,借记“产成品”科目,贷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其他服务性经营项目,期末结转成本时,借记“营业成本(综合经营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
五、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为综合经营项目的在产品成本。
六、本科目应按生产经营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449号科目 公益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防洪保安工程、提防、闸坝等发生的人员机构经费、工程运行维护费、折旧修理费,以及国家未拨专款而发生的防汛费等社会公益性支出。
二、水管单位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现金”、“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发生的间接费用,能分清受益对象的,也可直接计入本科目。对同时具有兴利除害的水工程发生的间接费用,应先通过“制造费用”科目归集,采用一定分配方法分配的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科目;结转公益支出时,借记“公益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结算期末,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50号科目 制造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供排水、综合经营及公益性事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和社会公益性服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各项项目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运输费、设计制图费、监察费、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试验检验费、季节性期间停工损失,以及其他制造费用等。
水管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应作为期间费用,记入“管理费用”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水管单位发生的制造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累计折旧”、“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制造费用应按单位成本核算办法的规定,分配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借记“供排水生产”、“电力生产”、“综合经营生产”、“公益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结算期末,本科目应无余额。
五、本科目应按不同的生产(作业)项目类别,设置明细帐。
第501号科目 营业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发生的供排水收入、电力收入,以及综合经营(如水产、畜禽、园林、农业、工业、商业、工程施工、运输、旅游等)的收入。
二、本科目应设置“供排水收入”、“电力收入”、“综合经营收入”三个明细科目。在“综合经营收入”明细科目下,水管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若干三级明细科目(或设置专栏),分类核算各种经营收入。
三、水管单位的供排水和经营业务,凡产品、商品已经发出,劳务、服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四、水管单位实现的销售收入,属于非增值税应税产品、劳务的,按实现的销售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增值税应税产品、劳务的,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本科目。
五、水管单位发生销货退回时,不论是属于本年度还是属于以前年度销售的,都应冲减本期的营业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
水管单位发生的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应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处理。
六、结算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七、本科目应按营业收入类别设置明细帐。
第502号科目 营业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经营业务的销售成本。包括供排水、电力和综合经营成本。
二、本科目应设置“供排水成本”、“电力成本”、“综合经营成本”三个明细科目。在“综合经营成本”明细科目下,水管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若干三级明细科目。
三、水管单位结转经营销售成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供排水生产”、“电力生产”、“产成品”、“综合经营生产”等科目。
销售退回的产品,可以直接从本月的销售数量中减去,得出本月销售的净数量,然后计算应结转的销售成本。
四、结算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五、本科目应按营业成本类别设置明细帐。
第503号科目 营业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在销售产品、商品以及提供劳务和服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代收水费手续费、保险费、展览费、广告费、以及为销售产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人员工资、福利费、业务费等经营费用。
二、水管单位发生各项营业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
三、结算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业别和费用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504号科目 营业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非增值税应税产品、劳务收入负担各项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增值税应税产品,劳务收入按照应交增值税计算的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月末,水管单位按规定计算出应负担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
三、结算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产品类别(或劳务)设置明细帐。
第511号科目 其他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除营业收入、公益收入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材料销售、技术转让、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等取得的收入。
二、水管单位发生其他业务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结算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512号科目 其他业务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发生的与其他业务收入相关的各种支出。如材料销售成本、出租固定资产应提折旧、出租包装物摊销,以及相关的销售税金及附加等支出。
二、水管单位发生的其他业务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累计折旧”、“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等有关科目。
三、结算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513号科目 公益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所管辖的江河堤防、闸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受益单位收取和上级有关部门转拨来的社会公益性收入,包括堤防建设维护费、防洪保安费、河道采砂费收入等。
二、水管单位实现的公益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结算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照收入类别设置明细帐。
第514号科目 补贴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拨补的定额补贴和其他补贴。
二、水管单位按照批准计划和有关规定计算应收的补贴款,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补贴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三、结算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15号科目 公益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结转的社会公益性支出。包括防洪保安工程、堤防、闸坝等发生的人员机构经费、工程运行维护、折旧修理费,以及国家未拨专款而发生的防汛费等社会公益性支出。
二、水管单位期末结转社会公益性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公益支出”科目。
三、结算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21号科目 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服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水管单位管理机构经费、工资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水域、岸线)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减盘盈)等。
二、水管单位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待摊费用”、“无形资产”、“累计折旧”、“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递延资产”、“坏帐准备”、“应收帐款”、“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
三、结算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522号科目 财务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为购建固定资产而筹集资金所发生的费用,在固定资产尚未完工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固定资产价值,不包括在本科目的核算范围内。
二、水管单位发生的财务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汇兑收益,借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结算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531号科目 投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收入或发生的损失。
二、水管取得投资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长期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水管单位转让、出售股票、债券,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其他应收款”科目,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短期投资”科目和本科目。
收回其他投资时,其收回的投资与投出资金的差额,作增减投资收益处理。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按投资收益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541号科目 营业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发生的与单位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确实无法支付而应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
二、水管单位发生的营业外收入,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银行存款”、“现金”、“固定资产清理”、“应付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收入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542号科目 营业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发生的与单位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非常损失、非正常停工损失等。
二、发生的营业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清理”、“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550号科目 所得税
一、本科目核算按照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
二、水管单位在一定时期按照会计规定计算的所得税前利润(以下简称“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或计算时间不同而产生的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可以分别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处理。
1.应付税款法,是指水管单位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产生的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而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采用“应付税款法”,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应与当期应交纳的所得税相等。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应调增的永久性差额或时间性差额-应调减的永久性差额或时间性差额。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率
水管单位按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交纳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结算期末,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期损益,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2.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指水管单位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即将这一差异保留到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
水管单位按照税前会计利润(或税前会计利润加减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后的金额)计算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按照纳税所提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照税前会计利润(或税前会计利润加减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后的金额)计算的所得税与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本期发生的递延税款待以后各期转销时,如为贷方余额,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结算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60号科目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一、本科目核算水管单位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
二、水管单位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而调整减少本年度利润或增加本年度亏损,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而调整增加本年度利润或减少本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结算期末,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损益,调整减少本年度的利润或增加本年度亏损,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增加本年度的利润或减少本年度亏损,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封面格式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报表
年度 月份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工程投入运行日期: 年 月
单位领导:
总会计师:
会计主管人员:
上报日期: 年 月 日
(二)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
1.会计报表种类:编 号 | 会计报表名称 | 编 报 期 | 水会01表 | 资产负债表 | 月、年报 | 水会02表 | 损益表 | 月、年报 | 水会03表 | 财务状况变动表 | 年 报 | 水会04表 | 水利专项拨款表 | 年 报 | 水会02表附表1 | 利润分配表 | 年 报 |
|
2.会计报表格式
资产负债表
水会01表
编制单位年 月 日 单位:元 | | 年初 | 期末 | | | 年初 | 期末 | 资 产 | 行次 | | |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 行次 | | | | | 数 | 数 | | | 数 | 数 | 流动资产: | | | | 流动负债: | | | | 货币资金 | 1 | | | 短期借款 | 46 | | | 短期投资 | 2 | | | 应付票据 | 47 | | | 应收票据 | 3 | | | 应付帐款 | 48 | | | 应收帐款 | 4 | | | 预收帐款 | 49 | | | 减:坏帐准备 | 5 | | | 其他应付款 | 50 | | | 应收帐款净额 | 6 | | | 应付工资 | 51 | | | 预付帐款 | 7 | | | 应付福利费 | 52 | | | 应收补贴款 | 8 | | | 未交税金 | 53 | | | 其它应收款 | 9 | | | 未付利润 | 54 | | | 存货 | 10 | | | 其他未交款 | 55 | | | 待摊费用 | 11 | | | 预提费用 | 56 | | | 待处理流动资产 | 12 | | |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 | 57 | | | 净损失 | | | | 负债 | | | |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 | 13 | | | 其他流动负债 | 58 | | | 债券投资 | | | | | | | | 其它流动资产: | 14 | | | 流动负债合计 | 65 | | | 流动资产:合计 | 20 | | | 长期负债 | | | | 长期投资: | | | | 长期借款 | 66 | | | 长期投资 | 21 | | | 应付债券 | 67 | | | 固定资产: | | | | 长期应付款 | 68 | | | 固定资产原价 | 24 | | | 其他长期负债 | 75 | | | 减:累计折旧 | 25 | | | 专项拨款 | 76 | | | | | | | 长期负债合计 | 77 | | | 固定资产净值 | 26 | | | | | | | 固定资产清理: | 27 | | | | | | | 在建工程 | 28 | | | | | | | 待处理固定资产净 | 29 | | | 所有者权益: | | | | 损失 | | | | | | | | 固定资产合计: | 35 | | | 实收资本 | 78 | | | 无形及递延资产: | | | | 资本公积 | 79 | | | 无形资产 | 36 | | | 盈余公积 | 80 | | | 递延资产 | 37 | | | 未分配利润 | 81 | | | 无形及递延资产合计 | 40 | | | 递延税项 | | | | 其它资产 | | | | 递延税款贷项 | 82 | | | 防汛器材 | 41 |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86 | | | 其它长期资产 | 42 | | | | | | | 递延税项: | | | | | | | | 递延税款借项 | 43 | | | | | | | 资产总计 | 45 | | |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总计 | 90 | | |
|
补充资料:1.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 元;2.融资租固定资产原价 元
3.资本金 元 其中:(1)国家资本 元;
(2)法人资本 元;
(3)个人资本元;
(4)外商资本元。
损 益 表
水会02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 元 | | 本 月 数 | 本 年 累 计 数 | | 项 目 | 行 | 合 | 供 | 电 | 综合 | 社会 | 其他 | 合 | 供 | 电 | 综合 | 社会 | 其他 | | 次 | | 排 | | | 公益 | | | 排 | | | 公益 | | | | 计 | 水 | 力 | 经营 | 服务 | 业务 | 计 | 水 | 力 | 经营 | 服务 | 业务 | 一、经营服务收入 | 1 | | | | | | ´ | | | | | | ´ | 其中:补贴收入 | 2 | | | ´ | ´ | | ´ | | | ´ | ´ | | ´ | 减:经营服务成本 | 3 | | | | | | ´ | | | | | | ´ | 经营费用 | 4 | | | | | ´ | ´ | | | | | ´ | ´ | 营业税及附加 | 5 | | | | | ´ | ´ | | | | | ´ | ´ | 二、经营服务利润 | 6 | | | | | | ´ | | | | | | ´ | 加:其他业务利润 | 7 | | ´ | ´ | ´ | ´ | | | ´ | ´ | ´ | ´ | | 减:管理费用 | 8 | | | | | | ´ | | | | | | ´ | 财务费用 | 9 | | | | | ´ | ´ | | | | | ´ | ´ | 三、经营服务利润总额 | 10 | | | | | | ´ | | | | | | ´ | 加:投资收益 | 1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营业外收入 | 1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减:营业外支出 | 1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加: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1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利润总额 | 1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减:所得税 | 1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净利润 | 1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财务状况变动表
水会03表
编制单位: 年 月日 单位: 元 流动资金来源及运用 | 行 | 金 | 流动资金各项目的变动 | 行 | 金 | | 次 | 额 | | 次 | 额 | 一、流动资金来源 | | | 一、流动资产本年增加数 | | | 1.本年净利润 | 1 | | 1.货币资金 | 41 | | 加:不减少流动资金 | | | 2.短期投资 | 42 | | 的费用和损失 | | | | | | (1)固定资产折旧 | 2 | | 3.应收票据 | 43 | | (2)无形资产、递延 | 3 | | 4.应收帐款净额 | 44 | | 资产摊销 | | | | | | (3)固定资产盘亏 | 4 | | 5.预付帐款 | 45 | | (减盘盈) | | | | | | (4)清理固定资产损 | 5 | | 6.应收补贴数 | 46 | | 失(减收益) (5)其他不减少流动 | 6 | | | | | 资金的费用和损失 | | | 7.其他应收款 | 47 | | (6)递延税款 | 7 | | 8.存货 | 48 | | 小 计 | 12 | | 9.待摊费用 | 49 | | 2.其他来源 | | | 10.一年内到期的长期 债券投资 | 50 | | (1)固定资产清理收入 | 13 | | 11.待处理资产净损失 | 51 | | (减清理费用) | | | | | | (2)增加长期负债 | 14 | | 12.其他流动资产 | 52 | | (3)收回长期投资 | 15 | | | | | (4)对外投资转出固定 | 16 | | | | | 资产 | | | | | | (5)对外投资转出无形 | 17 | | | | | 资产 | | | | | | (6)资本净增加额 | 18 | | | | | (减少资本以“—” 号表示) | | | | | | 小 计 | 22 | | | | | 流动资金来源合计 | 23 | | 流动资产增加净额 | 53 | | 二、流动资金运用 | | | 二、流动负债本年增加数 | | | 净利润分配 | | | 1.短期借款 | 54 | | (1)应交特种基金 | 24 | | 2.应付票据 | 55 | | (2)提取盈余公积 | 25 | | 3.应收帐款 | 56 | | (用盈余公积补亏 | | | 4.预收帐款 | 57 | | 以“-”号表示) | | | | | | (3)归还借款的利润 | 26 | | 5.其他应付款 | 58 | | (4)应付利润 | 27 | | 6.应付工资 | 59 | | | | | 7应付福利费 | 60 | | | | | 8.未交税金 | 61 | | 小 计 | 32 | | 9.未付利润 | 62 | | 2.其他运用 | | | 10.其他未交款 | 63 | | (1)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 | 33 | | 11.预提费用 | 64 | | 净增加额 | | | | | | (2)增加无形资产、递延 | 34 | | 12.一年内到期的长期 | 65 | | 资产及其他来源 | | | 负债 | | | (3)偿还长期负债 | 35 | | 13.其他流动负债 | 66 | | (4)增加长期投资 | 36 | | | | | 小 计 | 38 | | | | | 流动资金运用合计 | 39 | | 流动负债增加净额 | 69 | | 流动资金增加净额 | 40 | | 流动资金增加净额 | 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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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专项拨款表
水会04表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元 项 目 | 行次 | 合计 | 防汛器材 | 岁修费 | 技改经费 | | | 一、年初数 | 1 | | | | | | | 其中:未完工程支出 | 2 | | | | | | | 二、本年拨入数 | 3 | | | | | | | 1.财政部门拨入 | 4 | | | | | | | 2.主管部门拨入 | 5 | | | | | | | 3. | 6 | | | | | | | 4. | 7 | | | | | | | 三、本年支出、转销数 | 8 | | | | | | | 1.本年支出数 | 9 | | | | | | | 2.本年工程完成转销数 | 10 | | | | | | | 其中: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 11 | | | | | | | 四、年末数 | 12 | | | | | | | 其中:未完工程支出 | 13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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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表
水会02表附表1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元项 目 | 行 次 | 本年实际 | 上年实际 | 一、净利润 | 1 | | | 减:应交特种基金 | 2 | | |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 3 | | | 减:归还借款的利润 | 4 | | | 二、可供分配的利润 | 10 | | | 加:盈余公积补亏 | 11 | | | 减:提取盈余公积 | 12 | | | 其中:公积金 | 13 | | | 公益金 | 14 | | | 应付利润 | 15 | | | 三、未分配利润 | 2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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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 (水会01表)
一、本表反映水管单位月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各项目。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水管单位库存现金、银行结算户存款、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资金和以工代赈购货券等货币资金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短期投资”项目,反映水管单位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应收票据”项目,反映水管单位收到的未到期收款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已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其中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在本表下端补充资料内另行反映。
4.“应收帐款”项目,反映水管单位因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帐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
5.“坏帐准备”项目,反映提取坏帐准备金的水管单位提取尚未转销的坏帐准备。本项目应根据“坏帐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如借方余额,在本项目以“—”号表示。
6.“预付帐款”项目,反映水管单位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预付帐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预付帐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付帐款”项目内填列。如“应付帐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科目之内。
7.“应收补贴款”项目,反映水管单位应收财政或水利主管部门应拨补的定额补贴款和其他补贴。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补贴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水管单位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应收和暂付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存货”项目,反映水管单位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项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在产品等。本项目应根据“材料采购”、“原材料”、“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产成品”、、“综合经营生产”等科目(不包括防汛器材)的期末借、贷方余额相抵后的差额填列。
10.“待摊费用”项目,反映水管单位已经支出但应由以后各期分期摊销的费用。水管单位的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及水工程大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应在本表“递延资产”项目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数字之内。本项目应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预提费用”科目期末如有借方余额,也在本项目内反映。
11.“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反映水管单位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转销或作其他处理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所属“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水管单位待处理的固定资产净损失,应在本表“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项目另行反映。
12.“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水管单位除以上流动资产项目外的其他流动资产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长期投资”项目,反映水管单位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长期投资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债券,应在流动资产类下“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项目单独反映。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14.“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水管单位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及累计折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产权尚未确定之前,其原价及已提折旧也包括在本项目内。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价还应在本表下端补充资料内另行反映,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水管单位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固定资产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应以“-”号表示。
16.“在建工程”项目,反映水管单位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不包括防汛器材)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尚在安装的设备价值,未完建筑安装工程已经耗用的材料、工资和费用支出、预付出包工程的价款,已经建筑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等。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余额填列。
17.“无形资产”项目,反映水管单位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扣除摊销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8.“递延资产”项目,反映水管单位尚未摊销的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及大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递延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9.“防汛器材”项目,反映水管单位为防汛抢险所储备而尚未使用的设备、材料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防汛器材”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0.“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反映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月末尚未转销的“专项支出”科目借方余额并入本项目内。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递延税款借项”项目,反映水管单位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借项。本项目根据“递延税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22.“短期借款”项目,反映水管单位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下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3.“应付票据”项目,反映水管单位为了抵付货款等而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付款的应付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应付帐款”项目,反映水管单位因购买原材料或接受劳务供应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帐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
25.“预收帐款”项目,反映水管单位预收购买单位的货款。本项目应根据“预收帐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如“预收帐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收帐款”项目内填列;如“应收帐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之内。
26.“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水管单位所有应付和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如应付保险费、存入保证金等。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7.“应付工资”项目,反映水管单位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应以“-”号表示。
28.“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水管单位提取的福利费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应以“-”号表示。
29.“未交税金”项目,反映水管单位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则为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留待以后月份继续抵扣销项税额的税金和多交的税金,应以“-”号表示。
30.“其他未交款”项目,反映水管单位应交未交的除未交税金、应付利润以外的各种款项(多交数以“-”号表示)。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1.“其他未交款”项目,反映水管单位应交未交的除未交税金、应付利润以外的各种款项(多交数以“-”号表示)。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交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2.“预提费用”项目,反映水管单位所有已经预提计入成本费用而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预提费用”科目有借方余额,应合并在“待摊费用”项目内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之内。
33.“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水管单位除以上流动负债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本项目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4.“长期借款”项目,反映水管单位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上的借款的本息。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5.“应付债券”项目,反映水管单位发行的尚未偿还的各种长期债券的本息。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债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6.“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水管单位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如应付未付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7.“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项目以外的其他长期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8.“专项拨款”项目,反映水管单位尚未转销的各种水利专项拨款。本项目根据“专项拨款”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在本表“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内另行反映。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均应根据有关科目余额扣除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后的余额填列。
39.“实收资本”项目,反映水管单位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同时还应按投资主体在本表下端补充资料内,分国家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外商资本另行反映。
40.“资本公积”项目和“盈余公积”项目,分别反映水管单位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应根据“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分别填列。
41.“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水管单位尚未分配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号表示。
42.“递延税款贷项”项目,反映水管单位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贷项。本项目根据“递延税款”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损益表 (水会02表)
一、本表反映水管单位在月份、年度内利润(亏损)总额和净利润。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并将“本月数”栏改为“上年数”。如果上年度损益表的项目名称的内容与本年度损益表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经营服务收入”项目,反映水管单位供排水、电力、综合经营、社会公益服务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根据“营业收入”科目所属明细科目发生额和“公益收入”、“补贴收入”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其中“补贴收入”应单独反映。
2.“经营服务成本”项目,反映水管单位供排水、电力、综合经营的销售成本。本项目应根据“营业成本”科目所属明细科目发生额和“公益成本”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3.“经营费用”项目,反映水管单位供排水、电力、综合经营在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经营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营业费用”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4.“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水管单位综合经营收入中,营业税应税产品和提供劳务收入应交的营业税及附加,以及电力、综合经营中应交增值税产品、劳务费收入,以增值税为基数计算应交的附加(不含增值税)。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分析填列。
5.“其他业务利润”项目,反映水管单位供排水、电力、综合经营、社会公益服务以外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成本、费用、税金后利润(如为亏损以“-”号表示)。本项目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发生额计算填列。
6.“管理费用”项目,反映水管单位发生的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应在生产经营业务和社会公益服务之间采用一定比例分摊。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7.“财务费用”项目,反映水管单位发生的财务费用。财务费用,应在各项生产经营业务之间采用一定比例分摊。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发生额计算填列。
8.“投资收益”项目,反映水管单位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其中包括分得的投资利润、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以及认购的股票应分科的股利和收回投资时发生的收益等。本项目根据“投资收益”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应以“-”号表示。
9.“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水管单位除生产经营业务和社会公益服务以外的收入和支出。这两个项目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10.“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反映水管单位本年度发生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而调整的本年利润数额。本项目应根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如为亏损,本项目以“-”号表示。
11.“利润总额”项目,反映水管单位实现的利润总额(如为亏损,本项目以“-”号表示)。
12.“所得税”项目,反映水管单位,按照规定计算抵扣本期利润的所得税。本项目根据“所得税”科目发生额填列。
13.“净利润”项目,反映水管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本项目根据“本年利润”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年终,根据本表计算填列。
财务状况变动表 (水会03表)
一、本表反映水管单位在年度内流动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以及各项流动资产的增加或减少情况。
二、本表左方反映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右方反映各项流动资金和流动负债的增减情况。左方流动资金来源合计数与流动资金运用合计数的差额,与右方流动资产增减净额与流动负债增减净额的差额,都是反映流动资金增减净额,两者应该相符。
三、本表“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本年净利润”项目,反映水管单位年度内实现的净利润(如为亏损,以“-”号表示)。本项目应根据“损益表”上“净利润”项目“本年累计数栏”的合计数填列。
2.“固定资产折旧”项目,反映水管单位年度内累计提取的折旧。本项目应根据“累计折旧”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3.“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项目,反映水管单位累计摊入成本、费用的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价值。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4.“固定资产盘亏(或盘盈)”项目,反映水管单位经批准在营业外支出的固定资产盘亏减去盘盈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和“营业外收入”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中固定资产盘亏损失扣除固定资产盘盈收益后的差额填列。
5.“清理固定资产损失(减收益)”项目,反映水管单位年度内由于出售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发生的净损失。本科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中固定资产清理损失扣除固定资产清理收益后的差额填列。
6.“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项目,反映不包括在以上项目中的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分析填列。
7.“递延税款”项目,反映水管单位在年度内发生的递延税款。本项目应根据“递延税款项”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如为借方发生额,本项目以“-”号表示)。如当期“递延税款”科目既有贷方发生额,又有借方发生额,本项目应以借贷方相抵后的净额填列(如借方发生额大于贷方发生额,本项目以“-”号表示)。
8.“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减清理费用)”,反映水管单位年度内清理固定资产发生的变价收入、出售固定资产价款收入(包括入库的残料价值等),以及因固定资产损失而向过失人或保险公司收回的赔款扣除清理费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分析填列。
9.“增加长期负债”项目,反映水管单位年度内长期负债累计增加数。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专项拨款”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水管单位年度内归还长期负债累计数,应根据“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专项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和“防汛器材”科目借方发生额减贷方发生额计算,应在本表“偿还长期负债”项目单独填列,不从本项目数字内扣除。但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从本项目数字内扣除后在右方“流动负债本年增加数”部分单列项目反映。
10.“收回长期投资”项目,反映水管单位年度内收回的长期投资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水管单位年度内增加长期投资,应在本表“增加长期投资”项目单独反映,不从本项目数字内扣除。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在右方“流动资产本年增加数”部分单列项目反映,在填列“增加长期投资”项目时,应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数字填列。
11.“对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项目和“对外投资转出无形资产”项目,分别反映水管单位年计划内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累计数。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贷方发生额有关数字与“累计折旧”、“长期投资”科目的借方发生额有关数字分析填列。
12.“资本净增加额”项目,反映水管单位年度内增加的资本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科目年末余额与年初余额的差额合计数填列。
13.“应交特种基金”项目,反映水管单位年度内按照规定应交财政的特种基金。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交特种基金”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4.“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水管单位年度内提取的盈余公积。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提取盈余公积”(包括提取的公益金)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水管单位用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以“-”号表示。
15.“归还借款的利润”项目,反映水管单位按照规定,用税前的利润归还的各种借款。本项目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归还借款的利润”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16.“应付利润”项目,反映水管单位年度内已分配的应付给投资者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付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7.“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净增加额”项目,反映水管单位年度内增加固定资产净值和建造固定资产而支出的资金累计数,包括收回长期投资增加的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盘盈不包括在本项目数字之内)。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和“在建工程”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8.“增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项目,反映水管单位年度内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增加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除上述已列明细项目外,其他各项目的减少数以“-”号表示。
四、本表流动资金各项目,反映流动资产增减和流动负债增减情况。应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各项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的年初数和年末数的差额填列。年末数大于年初数的为增加,在表上以正数填列;年末数小于年初数的为减少,在表上以“-”号填列。
五、为了全面反映水管单位流动资金增减变动的产生原因,便于财务分析,对于不直接影响流动资金增减的某些项目,在本表中也增列了项目予以全面反映,为如实反映水管单位流动资金来源、运用以及增减情况。水管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必要项目。
水利专项拨款表 (水会04表)
一、本表反映水管单位年度各种水利专项拨款的拨入、使用和结存情况。
二、本表应按水利专项拨款类别设置专栏。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年初数”项目,反映水管单位上年末各种水利专项拨款的结余数。根据上年度本表的“年末数”分栏填列。
其中“未完工程支出”项目,反映上年度用水利专项拨款进行的工程实际发生而尚未完工转销拨款的工程支出。根据上年度本表“年末数”的其中“未完工程支出”数分栏填列。
2.“本年增加数”各项目,反映水管单位年度内从财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拨入的各种专项拨款。根据“专项拨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分栏填列。
3.“本年支出、转销数”各项目,反映水管单位年度内水利专项拨款的支出和转销数。“本年支出数”项目,反映专项拨款的直接耗费支出;“本年工程完成转销数”项目,反映用专项拨款进行的工程已经完工而转销的拨款数额。其中增加固定资产价值部分,应单独反映。以上各项目,应根据“专项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分栏填列。
4.“年末数”项目,反映水管单位年末各种水利专项拨款的结余数。根据“专项拨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年末贷方余额分栏填列。如为借方余额,以“-”号表示。
其中“未完工程支出”项目,反映本年度用水利专项拨款进行的工程实际发生而尚未完工的工程支出。根据“在建工程”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年末余额分析计算,分栏填列。
利润分配表 (水会02表附表1)
一、本表反映水管单位利润分配的情况和年末未分配利润的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年实际”栏,根据当年“本年利润”及“利润分配”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上年实际”栏,根据上年“利润分配表”填列。其中“净利润”项目反映上年“净利润”如果上年度利润分配表与本年度利润分配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实际”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
1.“净利润”项目,反映水管单位全年实现的净利润。如为亏损,以“-”号表示。本项目的数字应与“损益表”上“净利润”项目的“本年累计数”相一致。
2.“应交特种基金”项目,反映水管单位应上交财政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3.“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水管单位上年度末未分配的利润,如为亏损,本项目以“-”号表示。本项目的数字应与上年度“利润分配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本年实际数”相一致。
4.“归还借款的利润”项目,反映水管单位按照规定用税前利润归还各种借款。
5.“盈余公积补亏”项目,反映水管单位用提留的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
6.“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水管单位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其中“公积金”和“公益金”应单独反映。
7.“应付利润”项目,反映水管单位应付给投资者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利润。
8.“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水管单位本年末尚未分配的利润。
四、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会计事项内容 | 分录页号 | 会计事项内容 | 分录页号 | 一、流动资产 | | (八)其他应交款 | 201—202 | (一)货币资金 | 1—36 | 八、负债 | | (二)短期投资 | 37—40 | (一)短期借款 | 203—205 | (三)存货 | 41—73 | (二)应付福利费 | 206—207 | 二、长期投资 | | (三)长期借款 | 208—211 | (一))股票投资 | 74—79 | (四)应付债券 | 212—226 | (二)债券投资 | 80—85 | (五)长期应付款、 专项拨款 | 220—226 | (三)其他投资 | 86—96 | (六)递延税款 | 227—229 | 三、固定资产 | | 九、成本费用 | | (一)固定资产增加 | 97—110 | (一)生产费用 | 230—235 | (二)固定资产减少 | 111—117 | (二)公益支出 | 236—239 | (三)固定资产折旧 | 118 | (三)制造费用 | 240—241 | 四、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 | | 十、财务成果 | | (一)无形资产 | 119—122 (一)收入 | 242—251 | (二)递延资产 | 123—124 | (二)成本、支出 | 252—257 | 五、其他资产 | | (三)营业费用 | 258—259 | (一)专项支出 | 125—128 | (四)营业税金及附加 | 260—261 | (二)防汛器材 | 129—131 | (五)管理费用 | 262—270 | | | (六)财务费用 | 271—274 | 六、待处理财产损溢 | | (七)投资收益 | 275—279 | (一)待处理财产损失 | 132—140 | (八)营业外收入 | 280—283 | (二)待处理财产溢余 | 141—144 | (九)营业外支出 | 284—288 | | | (十)所得税 | 289—292 | 七、结算资金 | | (十一)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293—296 | (一)应收、应付票据 | 145—158 | (十二)利润(或亏损) | 297—301 | (二)应收、应付帐款 | 159—169 | (十三)利润分配 | 302—306 | (三)预收、预付帐款 | 159—169 | (十四)结转全年利润(或亏损) | 307—310 | (四)其他应收、应付款 | 178—181 | 十一、实收资本和公积 | | (五)应收补贴款 | 182—183 | (一)实收资本 | 311—312 | (六)应交税金 | 184—198 | (二)资本公积 | 313—316 | (七)应付利润 | 199—200 | (三)盈余公积 | 317—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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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分录 号数 | 会 计 事 项 | 借方科目 | 贷方科目 | | | 一、流 动 资 产 | | | | | (一)货币资金 | | | | 1 | 1.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货币资金 | 现金、银行存款 | 实收资本 | | 2 | 2.收到接受捐赠的货币资金 | 现金、银行存款 | 资本公积 | | 3 | 3.收到非增值税应税产品销售和劳务收入价款 | 现金、银行存款 | 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 | 4 | 4.收到增值税应税产品销售和劳务收入价款 | | | | | 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 | 现金、银行存款 | | | | 增值税额 | | | | | 按照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 | | 应交税金 | | | |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 | 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 | | 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 | 5 | 5.收取和上级有关部门转拨来的社会 | 现金.银行存款 | 公益收入 | | | 公益收入款项 | | | | 6 | 6.收到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拨入的防汛 | 银行存款 | 专项拨款 | | | 费.岁修费等水利专项拨款 | | | | 7 | 7.收到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拨入的定额 | 银行存款 | 应收补贴款、补贴 | | | 补贴和其他补贴款 | | 收入 | | 8 | 8.收到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等收 | 现金、银行存款 | 其他业务收入 | | | 入款项 | | | | 9 | 9.自购货单位收回帐款 | 银行存款 | 应收帐款 | | 10 | 10.收到已记入“在途资金”的汇入款项 | 银行存款 | 其他货币资金 | | 11 | 11.将营业收入款等现金存入银行 | 银行存款 | 现金 | | 12 | 12.收到银行存款利息 | 银行存款 | 财务费用 | | 13 | 13.向银行提取现金 | 现金 | 银行存款 | | 14 | 14.收到职工交回欠款和其他应收款项 | 现金、银行存款 | 其他应收款 | | 15 | 15.收到以工代赈购货券 | 其他货币资金 | 专项拨款 | | 16 | 16.将款项汇往采购地开立采购户 | 其他货币资金 | 银行存款 | | 17 | 17.拨给单位内部有关部门的备用金 | 其他应收款 | 现金、银行存款 | | 18 | 18.职工借支差旅费 | 其他应收款 | 现金、银行存款 | | 19 | 19.将款项存入银行,以取得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 其他货币资金 | 银行存款 | | 20 | 20.将未用完或退回的外埠存款、银行 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转入结算户 | 银行存款 | 其他货币资金 | | 21 | 21.交纳各种税金 | 应交税金 | 银行存款 | | 22 | 22.交纳其他应交款 | 其他应交款 | 银行存款 | | | 23.用货币资金购入材料 | | | | 23 | (1)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 | | | | 按照发票、帐单所列价款 | 材料采购、原材料(等) | 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 | | 24 | (2)一般纳税人: | | | | | 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应交税金 | | | |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 | | 按材料采购成本 | 材料采购、原材料(等) | | | | 按实际支付价款 | | 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 | 25 | 24.购入防汛设备和材料 | 防汛器材 | | | 26 | 25.支付应付购货款 | 应付帐款 | | | 27 | 26.商业汇票到期,支付票款 | 应付票据 | | | 28 | 27.支付职工工资 | 应付工资 | | | 29 | 28.支付退休金,退职金等劳保支出 | 管理费用 | | | 30 | 29.支付待领工资、暂收款和其他各种应付款项 | 其他应付款 | | | 31 | 30.购入不需要安装设备 | 固定资产 | 银行存款 | | 32 | 31.以现金和银行存款支付各种费用 | 供排水生产、电力生产、综合经营生产、公益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营业外支出(等) | 现金、银行存款 | | 33 | 32.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 | 长期投资 | 现金、银行存款 | | 34 | 33.向投资者支付利润和上交包干利润 | 应付利润 | 银行存款 | | 35 | 34.发售债券 | 银行存款 | 应付债券 | | 36 | 35.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金, | 实收资本 | 现金、银行存款 | | | 发还投资人的投资 | | | | | (二)短期投资 | | | | 37 | 1.购买可上市的股票,债券,按照实际支付价款 | 短期投资 | 银行存款 | | 38 | 2.购买股票,如实际支付款项中含已宣 告发放股利,但未支取股利 | | | | | 按实际成本(实际支付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 | 短期投资 | | | | 按应收股利 | 其他应收款 | | | | 按实际支付的价款 | | 银行存款 | | 39 | 3.转让和出售股票、债券 | | | | | 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 银行存款 | | | | 按帐面实际成本 | | 短期投资 | | | 实际收到的金额大于帐面实际成本的差额 | | 投资收益 | | | 实际收到的金额小于帐面实际成本差额 | 投资收益 | | | 40 | 4.收回到期的债券本息 | 银行存款 | 短期投资、投资收益 | | | (三)存 货 | | | | | 1.购入材料 | | | | | (1)采用货币资金和商业汇票结算方式 | | | | 41 | a.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根据发票,帐单,支付货款和运杂费 | 材料采购、原材料 | 现金、银行存款、应付票据 | | 42 | b.一般纳税人 | | | | | 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应交税金 | | | |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 | | 按材料采购成本 | 材料采购、原材料 | | | | 按实付货款 | | 现金、银行存款 | | | | | 应付票据 | | | (2)供应单位发票帐单已到,但尚未支付货款 | | | | 43 | a.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 | | | | 根据发票帐单所列价款 | 材料采购、原材料 | 应付帐款 | | 44 | b.一般纳税人 | | | | | 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应交税金 | | | |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 | | 按材料采购成本 | 材料采购、原材料 | | | | 按发票帐单所列价款 | | 应付帐款 | | | (3)已预付货款的材料,货单到达 | | | | 45 | a.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 | | | | 根据发票帐单所列价款 | 材料采购、原材料 | 预付帐款 | | | 补付的货款 | 预付帐款 | 现金、银行存款 | | 46 | b.一般纳税人 | | | | | 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应交税金 | | | |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 | | 按材料采购成本 | 材料采购、原材料 | | | | | | | | | 按发票、帐单所列价款 | | 预付帐款 | | 47 | 补付的货款 | 预付帐款 | 现金、银行存款 | | 48 | (4)材料已到,发票、帐单月终末到。 | 原材料 | 应付帐款 | | | 估价入帐 | | | | 49 | 次月初按原分录用红字冲销 | 原材料(红字) | 应付帐款(红字) | | | (5)外购材料途中发生短缺和损耗 | | | | | a.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纳税义务人 | | | | 50 | (应由供应单位、运输部门和个人赔偿的损失 | 应付帐款、其他应收款 | 材料采购 | | 51 | (尚待查明原因的材料短缺和损失 | 待处理财产损溢 | 材料采购 | | | b.一般纳税人 | | | | 52 | (应由供应单位、运输部门和个人赔偿的损失 | | | | | 按损失材料的采购成本和应负担的增值税 | 应付帐款、其他应收款 | | | | 按损失材料应负担的增值税额 | |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 | 按损失材料的采购成本 | | 材料采购 | | 53 | (尚待查明原因的材料短缺和损失 | | | | | 按损失材料的采购成本和负担的增值税 | 待处理财产损益 | | | | 按损失材料负担的增值税额 | | 应交税金—— | | | |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 | 按损失材料的采购成本 | | 材料采购 | | | (6)月终(或分次)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 | | | 54 | 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 材料成本差异 | 材料采购 | | 55 | 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 材料采购 | 材料成本差异 | | | 2.自制材料和委托加工材料 | | | | 56 | (1)发出自制材料和委托加工材料 | 原材料(自制材料、委托加工材料) | 原材料(××材料) | | 57 | (2)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 | 原材料(自制材料、委托加工材料) | 材料成本差异 | | | (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差异用红字) | | | | 58 | (3)自制材料在加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 原材料(自制材料) | 现金、银行存款、 应付工资、应付 福利费 | | 59 | (4)委托加工材料发生的运杂费和支付的加工费 | 原材料(委托加工材料) | 现金、银行存款 | | 60 | (5)自制材料和委托加工材料加工完成, | | | | | 验收入库时 | | | | | 按入库材料按计划成本 | 原材料(材料)、低值易耗品 | | | | 按入库材料的实际成本 | | 原材料(自制材料、委托加工材料) | | | 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 | | | | 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 | 材料成本差异 | | | 3.其他来源增加的材料 | | | | | (1)投资人以材料投入的资本 | | | | 61 | a.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纳税义务人 | | | | | 按材料计划成本 | 原材料 | | | | 按确认价值(实际成本) | | 实收资本 | | | 确认价大于计划成本差异 | 材料成本差异 | | | | 确认价小于计划成本差异 | | 材料成本差异 | | 62 | b.一般纳税人 | | | | | 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 | | | 按材料计划成本 | 原材料 | | | | 按确认价值(实际成本中包括增值税额) | | | | | 确认价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 材料成本差异 | | | | 确认价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 | 材料成本差异 | | | 4.领用材料 | | | | 63 | (1)生产经营、服务和其他部门领用材料 | | | | | 按材料计划成本 | 供排水生产、电力生产、综合经营生产公益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 | 原材料 | | 64 | (2)月终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兰字,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差异用红字 | 供排水生产、电力生产、综合经营生产公益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 | 材料成本差异 | | 65 | 5.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的材料 | | | | | 按投资双方确认的价值 | 长期投资 | | | | 按材料计划成本 | | 原材料 | | | 材料计划成本大于确认价值的差额 | 材料成本差异 | | | | 材料计划成本小于确认价值的差额 | | 材料成本差异 | | | 6.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和摊销 | | | | 66 | (1)领用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按计划成本 | 管理费用、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等) | 低值易耗品 | | 67 | (2)领用分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按计划成本 | 待摊费用、递延资产 | 低值易耗品 | | 68 | (3)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残料作价收入 | 现金、银行存款、原材料 | 管理费用、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等) | | 69 | (4)月终结转领用低值易耗品分摊的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兰字,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 | 管理费用、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等) | 材料成本差异 | | | 7.材料盘盈、盘亏和毁损 | | | | 70 | (1)清查中发现材料盘盈,按计划成本 | 原材料 | 待处理财产损溢 | | 71 | (2)清查中发生材料盘亏和毁损,按计划成本 | 待处理财产损溢 | 原材料 | | | (3)结转盘盈、盘亏和毁损材料分摊的材料成本差异 | | | | 72 | 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 待处理财产损溢 | 材料成本差异 | | 73 | 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 材料成本差异 | 待处理财产损溢 | | | 二、长 期 投 资 | | | | | (一)股票投资 | | | | 74 | 1.购入股票,按实际支付的价款 | 长期投资(股票投资) | 银行存款 | | 75 | 2.购入股票,实际支付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 | | | | | 按认购股票的实际成本(实际支付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 | 长期投资(股票投资) | | | | 按应收的股利 | 其他应收款 | | | | 按实际支付的价款 | | 银行存款 | | | 3.投资收益(股利) | | | | 76 | 采用成本法记帐,收到股利 | 现金、银行存款 | 投资收益 | | | 采用权益法记帐 | | | | 77 | 按持股比例计算权益增加数 | 长期投资(股票投资) | 投资收益 | | 78 | 按持股比例计算权益减少数 | 投资收益 | 长期投资(股票投资) | | 79 | 分得股利 | 现金、银行存款 | 长期投资(股票投资) | | | (二)债券投资 | | | | 80 | 1.认购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 | 长期投资(债券投资) | 银行存款 | | 81 | 2.认购债券,实际支付价款中含有应计利息 | | | | | 按应计利息部分 | 长期投资(应计利息) | | | | 按实际支付价款扣除应计利息的差额 | 长期投资(债券投资) | | | | 按实际支付价款 | | 银行存款 | | 82 | 3.分期(月、季、半年)按债券面值计算利息 | 长期投资(应计利息) | 投资收益 | | 83 | 4.认购溢价发行的债券,分期(月、季、年)按债券面值计算应计利息 | | | | | 按应计利息部分 | 长期投资(应计利息) | | | | 按溢价摊销部分 | | 长期投资(债券投资) | | | 按应计利息扣除溢价摊销部分的差额 | | 投资收益 | | 84 | 5.认购折价发行的债券,分期(月、季、半年)按债券面值计算应计利息 | | | | | 按应计利息部分 | 长期投资(应计利息) | | | | 按折价摊销部分 | 长期投资(债券投资) | | | | 按应计利息和折价摊销的合计数 | | 投资收益 | | 85 | 6.债券到期,收回本息 | 银行存款 | 长期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 | | (三)其他投资 | | | | 86 | 1.以货币资金向其他单位投资 | 长期投资(其他投资) | 现金、银行存款 | | 87 | 2.以材料向其他单位投资 | | | | | 按确认价值 | 长期投资(其他投资) | | | | 按材料计划成本 | | 原材料 | | | 按确认价大于材料计划成本的差额 | | 材料成本差异 | | | 按确认价小于材料计划成本的差额 | 材料成本差异 | | | 88 | 3.以固定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 | | | | | 按确认价值 | 长期投资(其他投资) | | | | 按已提折旧 | 累计折旧 | | | | 按固定资产原值 | | 固定资产 | | | 按确认价和已提折旧之和小于固定 | 资本公积 | | | | 资产原值的差额 | | | | | 按确认价和已提折旧之和大于固定 | | | | | 资产原值的差额 | | | | 89 | 4.以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 | | | | | 按协议确定价值 | 长期投资(其他投资) | | | | 按无形资产净值 | | 无形资产 | | | 按确认价大于净值的差额 | | 资本公积 | | | 按确认价小于净值的差额 | 资本公积 | | | | 5.投资收益(利润) | | | | 90 | 1.采用成本法记帐,收到利润 | 银行存款 | 投资收益 | | | 2.采用权益法记帐 | | | | 91 | 按持股比例计算权益增加数 | 长期投资(其他投资) | 投资收益 | | 92 | 按持股比例计算权益减少数 | | 长期投资(其他投资) | | 93 | 分得利润 | 银行存款 | 长期投资(其他投资) | | | 6.从其他单位收回投资 | | | | 94 | (1)收回货币资金投资 | 银行存款 | 长期投资 | | 95 | (2)收回材料 | | | | | 按材料的计划成本 | 原材料 | | | | 按材料的实际价值(或估计价值) | | 长期投资 | | | 材料实际价值大于计划成本的差额 | 材料成本差异 | | | | 材料实际价值小于计划成本的差额 | | 材料成本差异 | | | 帐面投资大于材料实际价值的差额 | 投资收益 | 长期投资 | | | 帐面投资小于材料实际价值的差额 | 长期投资 | 投资收益 | | 96 | (3)收回固定资产 | | | | | 按收回固定资产价值 | 固定资产 | | | | 按已提折旧 | | 累计折旧 | | | 按其净值 | | 长期投资 | | | 帐面投资大于净值的差额 | 投资收益 | 长期投资 | | | 帐面投资小于净值的差额 | 长期投资 | 投资收益 | | | 三、固定资产 | | | | | (一)固定资产增加 | | | | | 1.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 | | | 97 | (1)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发生的支出 | 在建工程 | 在建工程(工程物资)、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 | | 98 | (2)工程完工交付,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 | 固定资产 | 在建工程 | | | 2.经济林木育成交付投产 | | | | 99 | (1)发生经济林培育等费用 | 在建工程 | 综合经营生产、原材料、银行存款(等) | | | (2)育成交付投产 | 固定资产 | 在建工程 | | 101 | 3.购入不需要安装设备,按设备价款和 | 固定资产 | 银行存款、现金 | | | 发生的相关费用 | | | | | 4.购入需要安装设备 | | | | 102 | (1)按购价和支付的包装、运杂费 | 在建工程 | 银行存款(等) | | 103 | (2)发生的安装费 | 在建工程 | 原材料、银行存款(等) | | 104 | (3)安装完工,交付使用,按发生的全部支出 | 固定资产 | 在建工程 | | | 5.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 | | | | 105 | (1)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支出 | 在建工程 | 银行存款(等) | | 106 | (2)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 | 银行存款、原材料(等) | 在建工程 | | 107 | (3)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变价收入的净额 | 固定资产 | 在建工程 | | 108 | 6.盘盈固定资产 | | | | | 按重置完全价值 | 固定资产 | | | | 按估计折旧 | | 累计折旧 | | | 按其净额 | | 待处理财产损益 | | 109 | 7.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 | | | | 按发票或市场同类固定资产 | 固定资产 | | | | 按估计折旧 | | 累计折旧 | | | 按其净值 | | 资本公积 | | 110 | 8.投资人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 | | | | | 价或合同约定价) | | | | | | 固定资产 | 实收资本 | | | (二)固定资产减少 | | | | 111 | 1.出售、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 | | | | | (1)转销固定资产 | | | | | 按固定资产净值 | 固定资产清理 | | | | 按已提折旧 | 累计折旧 | | | | 按固定资产原值 | | 固定资产 | | | (2)发生固定资产清理费 | 固定资产清理 | 银行存款(等) | | 113 | (3)收取出售固定资产价款、报废、毁损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和应收保险赔款、过失人赔款 | 银行存款、原材料、其他应收款(等) | 固定资产清理 | | |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或净收益 | | | | 114 | 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 | 营业外支出 | 固定资产清理 | | 115 | 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 | 固定资产清理 | 营业外收入 | | 116 | 2.盘亏固定资产 | | | | | 按固定资产净值 | 待处理财产损溢 | | | | 按已提折旧 | 累计折旧 | | | | 按固定资产原值 | | 固定资产 | | 117 | 3.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固定资产 | | | | | 按确认价值 | 长期投资 | | | | 按已提折旧 | 累计折旧 | | | | 按固定资产原价 | | 固定资产 | | | 确认价大于净值的差额 | | 资本公积 | | | 确认价小于净值的差额 | 资本公积 | | | | (三)固定资产折旧 | | | | 118 | 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 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 | 累计折旧 | | | 四.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 | | | | | (一)无形资产 | | | | | | 无形资产 | 银行存款(等) | | 119 | 1.购入或自行开发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取得的无形资产 | 无形资产 | 银行存款(等) | | 120 | 2.投资人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确认价 | 无形资产 | 实收资本 | | 121 | 3.用无形资产向其他的投资 | 长期投资 | 无形资产 | | 122 | 4.分期摊销无形资产 | 管理费用 | 无形资产 | | | (二)递延资产 | | | | 123 | 1.发生各种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费用 | 递延资产 | 银行存款(等) | | 124 | 2.分期摊销各种递延费用 | 管理费用(等) | 递延资产 | | | 五.其 他 资 产 | | | | | (一)专项支出 | | | | 125 | 1.防汛抢险发出防汛器材 | 专项支出 | 防汛器材 | | 126 | 2.用专项拨款的的工程完工交付,按实际成本 | 专项支出 | 在建工程 | | 127 | 其中:增加固定资产价值部分 | 固定资产 | 资本公积 | | 128 | 3.结转专项支出 | 专项拨款 | 专项支出 | | | (二)防汛器材 | | | | 129 | 1.购入防汛器材,按实际成本 | 防汛器材 | 银行存款(等) | | 130 | 2.领用防汛器材,按实际成本 | 专项支出 | 防汛器材 | | 131 | 3.出售防汛器材 | | | | | 按售价 | 现金银行存款 | | | | 按实际成本 | | 防汛器材 | | | 实际成本大于售价的差额 | 专项支出 | | | | 实际成本小于售价的差额 | | 专项支出 | | | 六.待处理财产损溢 | | | | | (一)待处理财产损失 | | | | 132 | 1.财产清查中发现的材料,产成品的盘 亏和毁损 | 待处理财产损溢 | 原材料,产成品 | | 133 | 2.财产清查中发现的固定盘亏和毁损 | | | | | 按其净值 | 待处理财产损溢 | | | | 按已提折旧 | 累计折旧 | | | | 按照原值 | | 固定资产 | | | 3.材料,产成品,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 | | | | | 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准后转销 | | | | 134 | (1)流动资产盘亏和毁损 | 管理费用 | 待处理财产损溢 | | 135 | (2)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 | 营业外支出 | 待处理财产损溢 | | | 4.材料物资在运输途中发生的短缺和损耗,尚待查明原因,先列“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 | | | 136 | (1)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义 务人,按照短缺,损耗材料的采购成本 | 待处理财产损溢 | 材料采购(等) | | 137 | (2)一般纳税人 | | | | | 按照短缺,损耗材料的采购成本和负担的增值税额 | 待处理财产损溢 | | | | 按照短缺,损耗材料应负担的增值税额 |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 | 按照短缺,损耗材料的采购成本 | | 材料采购(等) | | | 5.材料物资的盘亏和毁损,查明原因报经批准后分别情况处理 | | | | 138 | (1)应由供应单位,运输部门,保险公司和过失人 | 应付帐款 | 待处理财产损溢 | | | 赔偿部分 | 其他应收款 | | | 139 | (2)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毁损,扣除残值和保险赔款后的净损失 | 营业外支出 | 待处理财产损溢 | | 140 | (3)属于定额损耗和超定额损耗部分记入材料成本 | 原材料(等) | 待处理财产损溢 | | | (二)待处理财产溢余 | | | | 141 | 1.财产清查中发现的材料,产成品的盘盈 | 原材料,产成品 | 待处理财产损溢 | | 142 | 2.财产清查中发现的固定资产盘盈 | | | | | 按重置完全价值 | 固定资产 | | | | 按照估计折旧 | | 累计折旧 | | | 按其净值 | | 待处理财产损溢 | | | 3.财产物资的盘盈,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分别情况处理 | | | | 143 | (1)流动资产盘盈 | 待处理财产损溢 | 管理费用 | | 144 | (2)固定资产盘盈 | 待处理财产损溢 | 营业外收入 | | | | | | | | 七.结 算 资 金 | | | | | (一)应收 应付票据 | | | | | 1.应收票据 | | | | 145 | (1)发生非增值税产品等销售收入, 收到商业汇票 | 应收票据 | 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 | 146 | (2)发生增值税应税产品等销售收入,收到商业汇票按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面值 | 应收票据 | | | | 按照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 |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 | 按照实现的销售额 | | 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 | 147 | (3)汇票到期,收到票面金额(不带息票据) | 银行存款 | 应收票据 | | 148 | (4)汇票到期,收到票据本息(带息票据) | | | | | 按实收本息 | 银行存款 | | | | 按票面金额 | | 应收票据 | | | 按其差额 | | 财务费用 | | 149 | (5)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 | | | | | (不带息票据) | | | | | 按票面金额扣除贴息后实收金额 | 银行存款 | | | | 按贴息部分 | 财务费用 | | | | 按汇票面值 | | 应收票据 | | 150 | (6)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带息票据) | | | | | 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 银行存款 | | | | 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大于票面金额的差额 | | 财务费用 | | | 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小于票面金额的差额 | 财务费用 | | | | 按票面金额 | | 应收 | | 151 | (6)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帐户不足支付,收到银行退回的票据和支款通知 | 应收帐款 | 银行存款 | | 152 | (7)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帐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单位银行存款也不足支付票款,银行转作逾期贷款时 | 应收帐款 | 短期借款 | | | 2.应付票据 | | | | | (2)购入材料物资,开出,承兑商业汇票 | | | | 153 | a.小规模纳税人 | | | | | 按发票,帐单所列价款 | 材料采购,原材料 | 应付票据 | | 154 | b.一般纳税人 | | | | | 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 | | 按材料物资采购成本 | 材料采购、原材料(等) | | | | 按发票帐单所列价款 | | 应付票据 | | 155 | (2)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帐款 | 应付帐款 | 应付票据 | | 156 | (3)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银行手续费 | 财务费用 | 银行存款 | | 157 | (4)单位开出带息商业汇票,月终计算应付利息 | 财务费用 | 预提费用 | | 158 | (5)汇票到期支付票据本息(含当期利息) | 预提费用,财务费用,应付票据 | 银行存款 | | | (二)应收、应付帐款 | | | | | 1.应收帐款 | | | | 159 | (1)发生非增值税应税产品销售,劳务收入按实现的销售额 | 应收帐款 | 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 | 160 | (2)发生增值税应税产品销售劳务收入 | | | | | 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 | 应收帐款 | | | | 值税额 | | | | | 按照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 |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 | 按实现的销售收入 | | 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 | 161 | (3)收回应收帐款 | 银行存款 | 应收帐款 | | | (4)发生坏帐损失,经批准冲帐 | | | | 162 | 提取坏帐准备的水管单位 | 坏帐准备 | 应收帐款 | | 163 | 不提取坏帐准备的水管单位 | 管理费用 | 应收帐款 | | | (5)已确认并已转销的坏帐损失,以后又收回 | | | | 164 | A.提取坏帐准备的水管单位 | 应收帐款 | 坏帐准备 | | | 同时: | 银行存款 | 应收帐款 | | 165 | B.不提取坏帐准备的水管单位 | 应收帐款 | 管理费用 | | | 同时: | 银行存款 | 应收帐款 | | | 2.应付帐款 | | | | | (1)购入材料物资和接受供应单位提供 劳务等而发生的应付款项 | | | | 166 | a.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 | | | | 按照发票,帐单所列价款 | 材料采购、原材料(等) | 应付帐款 | | 167 | b.一般纳税人 | | | | | 按照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 | | 按照材料物资采购成本和劳务成本 | 材料采购、原材料(等) | | | | 按照发票帐单所列价款 | | 应付帐款 | | 168 | (2)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帐款 | 应付帐款 | 应付票据 | | 169 | (3)支付应付帐款 | 应付帐款 | 银行存款(等) | | | (三)预收、预付帐款 | | | | | 1.预收帐款 | | | | 170 | (1)预收购货单位的预付帐款 | 银行存款 | 预收帐款 | | | (2)产品销售实现时 | | | | 171 | A.非增值税应税产品,劳务,按照实现的收入 | 预收帐款 | 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 | 172 | B.增值税应税产品,劳务收入 | | | | | 按照实现的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 | 预收帐款 | | | | 税额 | | | | | 按照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 |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 | 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 | | 营业收入 | | | | | 其他业务收入 | | 173 | (3)购货单位补付的购货款 | 银行存款 | 预收帐款 | | | 2.预付帐款 | | | | 174 | (1)预付给供货单位的购货款 | 预付帐款 | 银行存款 | | | (2)收到材料物资后 | | | | 175 | a.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 | | | | 按照发票帐单所列价款 | 材料采购,原材料 | 预付帐款 | | 176 | b.一般纳税人 | | | | | 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 | | 按材料物资的采购成本 | 材料采购,原材料 | | | | 按照发票帐单所列价款 | | 预付帐款 | | 177 | (3)补付给供货的的货款 | 预付帐款 | 银行存款 | | | (四)其他应收 应付款 | | | | | 1.其他应收款 | | | | 178 | (1)应收过失人赔款,保险赔款及其暂付应收款项 | 其他应收款 | 银行存款 、现金材料采购(等) | | 179 | (2)收回各种其他应收款项 | 现金,银行存款 | 其他应收款 | | | 2.其他应付款 | | | | 180 | (1)发生各种暂收 、应付款项 | 现金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 | 其他应付款 | | 181 | (2)支付各种其他应付款项 | 其他应付款 | 现金 银行存款 | | | (五)应收补贴款 | | | | 182 | 1.应收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等的定额补 贴和其他补贴 | 应收补贴款 | 补贴收入 | | 183 | 2.收到补贴款 | 银行存款 | 应收补贴款 | | | (六)应交税金 | | | | | 1.应交增值税 | | | | | a.小规模纳税人 | | | | 184 | (1)发生增值税应税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 | | | | | 按照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和实现的销售收入 、劳务收入 | 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 | | | | 按照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 |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 | | 按照实现的销售劳务收入 | 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 | | 185 | (2)交纳增值税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 银行存款 | | | b.一般纳税人 | | | | 186 | (1)购入材料物资 | | | | | 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 | | 按照材料物资采购成本 | 材料采购 | | | | | 原材料(等) | | | | 按照实付或应付价款 | | 银行存款 | | | | | 应付帐款(等) | | 187 | (2)发生增值税应税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 | | | | | 按照规定了取的增值税额和实现的销 | 银行存款 | | | | 售收入 劳务收入 | 应收帐款(等) | | | | 按照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 | | 应交税金(应增值税“进项税额”) | | | 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劳务收入 | | 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 | 188 | (3)外购材料 在产品 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等,转出进项税额 | 待处理财产损溢(等)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 189 | (4)交纳增值税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 银行存款 | | | 2.应交所得税 | | | | | a.采用应付税款法的水管单位 | | | | 190 | (1)按照纳税所得计算出当期应交所得税 | 所得税 |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 | 191 | (2)应交所得税 |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 银行存款 | | | b.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水管单位 | | | | 192 | (1)所得税 | | | | | 按照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所得税 | 所得税 | | | | 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 | |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 | | 所得税大于应交所得税的差额 | | 递延税款 | | | 所得税小于应交所得税的差额 | 递延税款 | | | 193 | (2)交纳所得税 |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 银行存款 | | | 3.应交其他各种税金 | | | | 194 | (1)应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以及按照应交增值税计算的附加 | 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 | 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 | | 195 | (2)应交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等) | 管理费用 | 应交税金 | | 196 | (3)交纳各种税金 | 应交税金 | 银行存款 | | | (4)按税务机关规定 | | | | 197 | 补交的税金 | 应交税金 | 银行存款 | | 198 | 退回多交的税金 | 银行存款 | 应交税金 | | | (七)应付利润 | | | | 199 | 1.应付投资者的利润 | 利润分配(应付利润) | 应付利润 | | 200 | 2.支付投资者的利润 | 应付利润 | 银行存款 | | | (八)其他应交款 | | | | 201 | 1.按照规定应交各种附加和特种基金 | 营业税金及附加、利润分配 、其他业务支出 | 其他应交款 | | 202 | 2.上交各种附加及特种基金 | 其他应交款 | 银行存款 | | | 八 负 债 | | | | | (一)短期借款 | | | | 203 | 1.借入短期借款 | 银行存款 | 短期借款 | | 204 | 2.支付短期借款利息 | 财务费用 | 银行存款 | | 205 | 3.归还短期借款 | 短期借款 | 银行存款 | | | (二)应付福利费 | | | | 206 | 1.按照规定提取福利费 | 供排水生产、 电力生产 、 综合经营生产、 公益支出、 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 | 应付福利费 | | 207 | 2.支付福利费用 | 应付福利费 | 现金,银行存款 | | | (三)长期借款 | | | | 208 | 1.借入长期借款 | 银行存款 | 长期借款 | | | 2.长期借款利息,区别情况处理: | | | | 209 | (1)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发生的利息,计入工程成本 | 在建工程 | 长期借款 | | 210 | (2)固定资产购建完工已交付使用以后发生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 财务费用 | 长期借款 | | 211 | 3.归还长期借款 | 长期借款 | 银行存款 | | | (四)应付债券 | | | | 212 | 1.按面值发行债券 | 银行存款 | 应付债券(债券面值) | | 213 | 2.支付印刷费和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手续费 | 财务费用 | 银行存款 | | 214 | 3.按期计算应支付的债券利息 | 财务费用 | 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 | 215 | 4.溢价发行债券 | | | | | 按收到的发行债券金额 | 银行存款 | | | 按债券面值 | | 应付债券(债券面值) | | 按实收金额大于债券面值的差额 | | 应付债券(债券溢价) | 216 | 5.溢价发行债券按期计算应支付的债券 | | | | 利息和溢价的摊销 | | | | 按摊销的溢价金额 | 应付债券(债券溢价) | | | 按应计利息减去应摊销溢价的差额 | 财务费用 | | | 按应计利息 | | 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 217 | 6.折价发行债券 | | | | 按收到的发行债券金额 | 银行存款 | | | 按实收金额小于债券面值的差额 | 应付债券(债券折价) | | | 按债券面值 | | 应付债券(债券面值) | 218 | 7.折价发行债券按期计算应支付的债券 | | | | 利息和折价的摊销 | | | | 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和应计利息之和 | 财务费用 | | | 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 | | 应付债券(债券折价) | | 按应计利息 | | 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 219 | 8.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 | 应付债券(债券面 | | | | 值,应计利息) | | | (五)长期应付款 专项拨款 | | | | 1.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 | | 220 | (1)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支付的融资租赁费 | 在建工程 | 长期应付款 | 221 | (2)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安装费等费用 | 在建工程 | 银行存款(等) | 222 | (3)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安装完毕,交付使用 | 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 在建工程 | 223 | (4)支付融资租赁款 | 长期应付款 | 银行存款 | 224 | (5)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转作单位固定资产 | 固定资产(固定资产) | 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 | 2.专项拨款 | | | 225 | (1)收到防汛费、岁修费、技改经费等专项拨款和以工代赈购货等 | 银行存款 、其他货币资金 | 专项拨款 | 226 | (2)转销专项拨款实际发生的支出 | 专项拨款 | 专项支出 | | (六)递延税款 | | | 227 | 1.发生递延税款 | | | | 按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所得税 | 所得税 | | | 按纳税所得税计算的应交所得税 | |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 | 按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所得税大于按 | | | | 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的差额 | | | | 按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所得税小于按 | 递延税款 | | | 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的差额 | | | | 2.转销递延税款 | | | 228 | (1)借方数递延税款的转销 | 所得税 | 递延税款 | 229 | (2)贷方数递延税款的转销 | 递延税款 | 所得税 | | 九.成 本 费 用 | | | | (一)生产费用 | | | 230 | 1.发生直接材料费(包括供水的水源费; 电站的水费和外购电力费) | 供排水生产、电力生产、综合经营生产 | 原材料、银行存款(等) | 231 | 2.发生应付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 供排水生产、电 | 应付工资 | | | 力生产、综合经 | 应付福利费 | | | 营生产 | | 232 | 3.分摊的间接费用 | 供排水生产、电力生产、综合经营生产 | 制造费用 | 233 | 4.综合经营生产项目中,完工产品验收入库 | 产成品 | 综合经营生产 | 234 | 5.结算期末,结转供排水生产、电力生产成本 | 营业成本 | 供排水生产 | 235 | 6.结算期末,结转综合经营生产项目中服务、劳务、成本 | 营业成本 | 综合经营生产 | | (二)公益支出 | | | 236 | 1.发生防洪保安工程、堤防、闸坝人员机构经费 | 公益支出 | 银行存款、应付工资、应会福利费(等) | 237 | 2.发生直接材料费 | 公益支出 | 原材料 | 238 | 3.分摊的间接费用 | 公益支出 | 制造费用 | 239 | 4.结算期末,结转公益支出成本 | 公益成本 | 公益支出 | | (三)制造费用 | | | 240 | 1.发生制造费用 | 制造费用 | 原材料、累计折旧、待摊费用、银行存款(等) | 241 | 2.结算期末,分配制造费用 | 供排水生产、电力生产、综合经营生产、公益支出 | | | 十、财务成果 | | | | (一)收 入 | | | | 1.营业收入 | | | 242 | (1)发生非增值税应收产品销售收入和劳务收入 | 银行存款、现金、应收帐款、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 | 营业收入(供排水收入、综合经营收入) | 243 | (2)发生增值税应税产品销售收入和劳务收入 | | | | 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 | 银行存款、现金、应收帐款、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 | | | 按照收取的增值税额 |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 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 | | 营业收入(电力收入、综合经营收入) | 244 | (3)期末将“营业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 营业收入(供排水收入、电力收入、综合经营收入) | 本年利润 | | 2.补贴收入 | | | 245 | (1)应收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拨补的定额补贴和其他补贴 | 应收补贴款 | 补贴收入 | 246 | (2)收到补贴款 | 银行存款 | 应收补贴款 | 247 | (3)期末将“补贴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 补贴收入 | 本年利润 | | 3.公益收入 | | | 248 | (1)收取和上级有关部门转来社会公益收入 | 现金、银行存款 | 公益收入 | 249 | (2)期末将“公益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 公益收入 | 本年利润 | | 4.其他业务收入 | | | 250 | (1)出售材料、包装物出租、固定资产出租等收入 | 现金、银行存款 | 其他业务收入 | 251 | (2)期末将“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 其他业务收入 | 本年利润 | | (二)成本、支出 | | | | 1.营业成本 | | | 252 | (1)期末,转入营业成本 | 营业成本(供排水成本、电力成本、综合经营成本) | 供排水生产、电力生产、产成品、综合经营生产 | 253 | (2)期末,将“营业成本”科目的余额 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 本年利润 | 营业成本(供排水成本、电力成本、综合经营成本) | | 2.公益成本 | | | 254 | (1)期末,转入公益成本 | 公益成本 | 公益支出 | 255 | (2)期末,将“公益成本”科目的余额 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 本年利润 | 公益成本 | | 3.其他业务支出 | | | 256 | (1)发生与其他业务收入相关的费 | 其他业务支出 | 原材料、现金、 | | 用、成本和税金等 | | 银行存款、累计折旧、应交税金(等) | 257 | (2)期末,将“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 本年利润 | 其他业务支出 | | (三)营业费用 | | | 258 | 1.发生的各种营业费用 | 营业费用 | 原材料、银行存款、现金(等) 、 | 259 | 2.期末,将“营业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 本年利润 | 营业费用 | | (四)营业税金及附加 | | | 260 | 1.期末,按照规定计算出本月应负担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 | 261 | 2.期末,将“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 本年利润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 (五)管理费用 | | | 262 | 1.水管单位发生的各种管理费支出 | 管理费用 | 银行存款、现金原材料、累计折旧、应付工资、低值易耗品 | 263 | 2.拨交的工会经费 | 管理费用 | 其他应付款 | 264 | 3.交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 管理费用 | 银行存款 | 265 | 4.发生的由管理费负担的各种摊销费用 | 管理费用 | 待摊费用、无形资产、递延资产 | 266 | 5.提取坏帐准备 | 管理费用 | 坏帐准备 | 267 | 6.提取职工教育经费 | 管理费用 | 其他应付款 | 268 | 7.提取职工福利费 | 管理费用 | 应付福利费 | 269 | 8.发生其他管理费用 | 管理费用 | 银行存款(等) | 270 | 9.期末,将“管理费用”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 本年利润 | 管理费用 | | (六)财务费用 | | | 271 | 1.发生的利息支出、汇兑损失 | 财务费用 | 银行存款、长期借款、预提费用 | 272 | 2.为筹集资金,支付给金融机构的手续费 | | 银行存款 | 273 | 3.发生的利息收入,汇兑收益 | 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 | 财务费用 | 274 | 4.期末,将“财务费用”科目余额,转入“本 | 本年利润 | 财务费用 | | 年利润”科目 | | | | (七)投资收益 | | | 275 | 1.水管单位取得投资收益 | 银行存款、长期投资(等) | 投资收益 | 276 | 2.水管单位转让、出售股票、债券发生的投资收益 | 银行存款(等) | 投资收益、短期投资、长期投资 | 277 | 3.水管单位转让、出售股票、债券发生的投资损失 | 投资收益、银行存款 | 短期投资、长期投资 | 278 | 4.期末,将“投资收益”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贷方 | 投资收益 | 本年利润 | 279 | 5.期末,将“投资收益”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方 | 本年利润 | 投资收益 | | (八)营业外收入 | | | 280 | 1.转销的固定资产盘亏 | 营业外支出 | 待处理财产损溢 | 281 | 2.转销处理固定资产的净收益 | 固定资产清理 | 营业外收入 | 282 | 3.取得的其他营业外收入 | 现金,银行存款 | 营业外收入 | 283 | 4.期末,将“营业外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 营业外收入 | 本年利润 | | (九)营业外支出 | | | 284 | 1.转销的固定资产盘亏 | 营业外支出 | 待处理财产损溢 | 285 | . 处理固定资产的净损失 | 营业外支出 | 固定资产清理 | 286 | 3.发生自然灾害的净损失 | 营业外支出 | 待处理财产损溢 | 287 | 4.发生的其他营业外支出 | 营业外支出 | 银行存款(等) | 288 | 5.期末,将“营业外支出”科目余额,转 入“本年利润”科目 | 本年利润 | 营业外支出 | | (十)所得税 | | | | 1.采用“应付税款法”的水管单位 | | | 289 | (1)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 | 所得税 |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 290 | (2)期末,将“所得税”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 本年利润 | 所得税 | | 2.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水管单位 | | | 291 | (1)计算所得税和应交所得税 | | | | 按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所得税 | 所得税 | | | 按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 | |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 | 按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所得税大于按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的差额 | | 递延税款 | | 按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所得税小于按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的差额 | 递延税款 | | 292 | (2)期末,将“所得税”科目的余额转 入“本年利润”科目 | 本年利润 | 所得税 | | (十一)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 | 293 | 1.以前年度少计收入多计费用 | 有关科目 |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294 | 2.以前年度多计收入少计费用 |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本年利润 | | 3.期末,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 | | 295 | (1)调整增加本年利润或调整减少本年亏损 |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本年利润 | 296 | (2)调整减少本年利润或调整增加本年亏损 | 本年利润 | 以前年度损溢调整 | | (十二)利 润( 或亏损 ) | | | | 1.利润总额 | | | 297 | (1)期末,将“营业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公益收入” “补贴收入” “营业外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贷方 | 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公益收入、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 | 本年利润 | 298 | (2)期末,将“营业成本” “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营业费用” “其他业务支出” “营业税金及附加” “公益成本”“营业外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 | 本年利润 | 营业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其他业务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 | 299 | (3)将“投资收益”科目的净收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增加本年的利润,转入“本年利润”的贷方 | 投资收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本年利润 | 300 | (4)将“投资收益”科目的净损失“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减少本年的利润,转入“本年利润”的借方 | 本年利润 | 投资收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 2.净利润 | | | 301 | 将“所得税”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 | 本年利润 | 所得税 | | | | | | (十三)利润分配 | | | 302 | 1.按照规定用税前利润归还各种借款 | 利润分配(归还借款的利润) | 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 | 303 | 2.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 盈余公积 | 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 304 | 3.按照规定计算应交财政的能源产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 利润分配(应交特种基金) | 其他应交款 | 305 | 4.按照规定从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 | 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 | 盈余公积 | 306 | 5.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 利润分配(应付利润) | 应付利润 | | (十四)结转全年利润(或亏损) | | | 307 | 1.年度终了,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转入“利润分 配”科目贷方 | 本年利润 |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 308 | 2.年度终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净亏损,转入“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 |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 本年利润 | 309 | 3.年度终了,将“利润分配”科目所属“盈余公积补亏”明细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贷方 | 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 310 | 4.年度终了,将“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归 |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 利润分配(归还 | | 还借款的利润” “应交特种基金” “提取盈余公积” “应付利润”明细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 | | 借款的利润、提取盈余公积、应交特种基金、应付利润) | | 十一、实收资本和公积 | | | | (一)实 收 资 本 | | | 311 | 1.水管收到投资人实际投入的资金 | 银行存款、固定资产、原材料、无形资产 | 实收资本 | 312 | 2.水管经经批准将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 | 实收资本 | | (二)资 本 公 积 | | | 313 | 1.水管单位因接受捐赠而增加的所有者权益 | 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 | 资本公积、累计折旧 | 314 | 2.投资人实际缴付资本时: | | | | 按实际收到的出资额 | 银行存款、固定资产 | | | 按投资人在新增注册资本中应占的份额 | | 实收资本 | | 按出资额大于注册资本的差额 | | 资本公积 | 315 | 3.法定财产重估增值 | 原材料、固定资产 | 资本公积 | 316 | 4.水管单位将资本公积转作资本时 | 资本公积 | 实收资本 | | (三)盈 余 公 积 | | | 317 | 1.水管单位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时 | 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 | 盈余公积 | 318 | 2.水管单位按规定用税前利润归还的各种借款 | 利润分配(归还借款的利润) | 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 | 319 | 3.水管单位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 盈余公积 | 实收资本 | 320 | 4.水管单位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 | 盈余公积 | 实收资本 | 321 | 5.水管单位用公益金购置福利设施,按实际发生的支出 | 固定资产 | 在建工程、银行存款 | 322 | 同时结转盈余公积 | 盈余公积(公益金) | 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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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办法
一、对接原则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有关会计帐目,并按原规定的记帐方法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编制有关会计报表。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新发布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
水管单位按照新制度要求,在办理1994年年终会计决算时对原有经济业务的调整(如有价证券应计利息等),应作为1994年12月份以前发生的经济事项补记到12月份帐内。然后按补记后的数字编制年终会计决算和科目余额表,并将科目余额作为1995年度调整前的年初数。
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1995年年初余额进行的调整,可作为1995年1月份的经济事项(调整年初数)记入1995年1月份帐内,以调整后的余额作为1995年的年初数。从1995年1月份起按照新制度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
二、新旧会计科目的衔接关系
1.“固定资产”科目
新会计制度仍然使用“固定资产”科目,但由于新旧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划分标准不同,原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劳动资料,一部分要转为低值易耗品,而另一部分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要转为固定资产。
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水管单位对低值易耗品一般只采用一次或分次摊销法,在调帐时,将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固定资产划转为低值易耗品时,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需要转为固定资产的,可不结转,仍然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以后新发生的再按固定资产划分标准进行核算。
2.“无形资产”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了“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水管单位可以继续沿用旧帐。
3.“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新制度取消了“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按照资本保全原则,对于在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原规定不计入财产价值的费用不再采用核销的办法。水管单位在调帐时,应对“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在还款期发生的基建借款利息部分,经批准冲减专用基金,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专用基金不足抵冲的利息部分,以及待核销基建支出中的其他支出,应分别摊销期限,分别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
4.“长期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了“长期投资”科目,但新旧制度的长期投资科目核算的内容不完全相同。旧制度“长期投资”科目主要核算除有证券以外的其他各种投资,而将长期债券投资记入原设置的“有价证券”科目。新制度将对外投资(包括债券投资)按其投资期限长短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分别设置“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科目进行核算,同时取消“有价证券”科目。
水管单位在调帐时,应对“有价证券”和“长期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有价证券”科目中,属于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应转入长期投资,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其余部分应转入短期投资,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长期投资”科目中,属于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应转入短期投资,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其余部分仍保留在“长期投资”科目内,不作调整。
在结转债券投资时,债券的应计利息,在调帐前应事先预提计入专用基金等科目,预提以后再结转。预提应计利息时,按照债券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以及持有时间计算出长期债券投资应计的利息,借记“有价证券”科目,贷记“专用基金”(有关明细科目)等科目;调帐时,将长期债券投资本息转入长期投资,借记“长期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将短期债券投资成本转入短期投资,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
新制度规定,长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长期投资”帐户中的上述投资额,要随着其所占的接受投资单位的权益增减变动而变动,即接受投资单位净资产增加(或减少),采用权益法的水管单位,转帐前应将“长期投资”帐户中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按权益法要求进行调整,调整增加的数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调整减少的数额作相反分录。
5.“材料”科目
新制度将“材料”科目改为“原材料”科目,其核算内容不完全相同。旧制度中将为专项工程储备的材料物资,并入“材料”科目核算。新制度规定,为专项工程储备的材料物资,在“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目核算。
水管单位在调帐时,对“材料”科目的余额应进行分析:属于为专项工程储备的材料物资部分余额,应予转出,借记“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目,贷记“材料”科目;其余部分余额应转入“原材料”科目,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材料”科目。
执行新制度时,材料采用按计划成本计价核算的水管单位,应将“材料”科目中的“在途材料”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材料采购”科目,借记“材料采购”,贷记“材料”(在途材料)科目。
6.“低值易耗品”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了“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水管单位可以继续沿用旧帐。
7.“防汛器材”和“防汛资金”科目
旧制度规定,水管单位用水利事业费拨款和专用基金购置的防汛专用器材,在冲减专用拨款和专用基金的同时,相应形成防汛资金。即“防汛器材”科目的余额要与“防汛资金”科目的余额保持对应平衡关系。新制度规定,购置防汛专用器材只是反映资产的变化,领用防汛专用器材作为专项支出,结算期末,按实际发生(领、耗用防汛器材)的支出数冲减专项拨款。同时取消“防汛资金”科目。
水管单位在调帐时,按照下列方法处理:
(1)新旧制度均设置了“防汛器材”科目,核算内容相同,可以继续沿用旧帐。
(2)对原“防汛资金”科目的余额应进行分析:属于用专用基金购置防汛专用器材而形成的防汛资金部分,应转回专用基金,借记“防汛资金”科目,贷记“专用基金”(有关明细科目)科目;属于用水利事业费拨款购置防汛专用器材而形成的防汛资金部分,应转回专用拨款,借记“防汛资金”科目,贷记“专用拨款”科目。
8.“库存商品”和“进销差价”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库存商品”和“进销差价”科目。有商业经营的水管单位可以增设以上两个科目,在调帐时,继续沿用旧帐。
9.“供排水生产”、“电力生产”、“综合经营”科目
新制度将生产、服务成本分解为“供排水生产”、“电力生产”、“综合经营生产”、“公益支出”、“制造费用”五个科目。在核算方法上也与旧制度不相同:一是旧制度将社会公益服务成本并入生产业务(供排水生产)成本核算,新制度将社会公益服务成本与生产经营业务成本分开核算,故设置了“分益支出”科目,二是旧制度采用完全成本法,新制度采用制造成本法,各生产经营成本科目均不分摊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水管单位在调帐时,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1)供排水生产(含公益服务成本)和电力生产,年末(或月末)一般没有余额(在产品),也没有入库产成品,原转入“供排水生产”和“电力生产”科目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不再调整。
(2)综合经营生产在产品成本中原转入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应予转出,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贷记“综合经营”科目。以后生产完工交库时,再计算应分摊的数额(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借记“管理费用”(前期费用分摊)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
(3)通过对综合经营生产在产品成本调整后,将“综合经营”科目的余额转入“综合经营生产”科目,借记“综合经营生产”科目,贷记“综合经营”科目。
10.“管理费用”科目
按照旧制度规定,“管理费用”科目结算期末应无余额,所以不存在调帐问题。执行新制度后,再按新制度规定的核算内容核算。
11.“待摊费用”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了“待摊费用”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旧制度中的“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各种跨期摊配费用,新制度规定,摊销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费用列为待摊费用,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费用,增设了“递延资产”科目核算。水管单位在调帐时,按照下列方法处理:
(1)对“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应进行分析:摊销期在一年以内的费用,仍保留在该科目内,不予结转;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费用,应转为递延资产,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科目。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凡已完工转入“固定资产”科目的,仍在“固定资产”内核算,不予调整;凡未完工的,其实际支出仍保留在原“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内,然后与其他未完工程支出一并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工程完工后,再按新制度规定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12.“产成品”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了“产成品”科目,核算生产完工入库产成品的实际成本。但由于新制度采用制造成本法,原入库产成品成本中包含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应予转出,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待产品销售时,再计算分摊数额(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记入当期管理费用,借记“管理费用”(前期费用分摊)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
13.“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了“现金”、“银行存款”科目,除“现金”科目新旧制度核算的内容基本相同外,“银行存款”科目核算的内容则不完全相同。旧制度“银行存款”科目除核算结算户存款外,还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和银行本票存款等业务。新制度的“银行存款”科目,只核算结算户存款(包括外币存款),增设了“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资金和以工代赈购货券等业务。
水管单位在调帐时,按照下列方法处理:
(1)“现金”科目,因新旧制度核算内容相同,可以直接沿用旧帐。
(2)对“银行存款”科目的余额应进行分析:属于结算户存款余额部分仍保留在本科目内,不予调整;属于其他部分余额,应从本科目转出,借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等)科目。
14.“应收款”科目
旧制度设置的“应收款”科目,核算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包括应收销货款、预付购货款、应收票据,以及其他各种暂付及应收款等业务内容。新制度将各种应收款分解为“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四个科目。
水管单位在调帐时,应对“应收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属于因销售产品和提劳务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部分,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应收款”(应收票据)科目;属于应收水费、电费和应收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的销售款部分,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应收款”(应收水费、应收电费、应收销货款)科目;属于预付购货部分,借记“预付帐款”科目,贷记“应收款”(预付购货款)科目;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15.“应弥补亏损”科目
旧制度“应弥补亏损”科目,核算应由水管单位以后年度实现利润(结余)后自行弥补的亏损。新制度规定,未弥补亏损属于所有者权益的减项,在利润分配科目中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核算。
水管单位在调帐时,应将“应弥补亏损”科目的余额转出,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应弥补亏损”科目。
16.“应收定额补贴”科目
新制度将“应收定额补贴”科目改为“应收补贴款”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在调帐时将“应收定额补贴”科目的余额转出,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应收定额补贴”科目。
17.“待处理财产损失”和“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
新制度将“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和“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合并为“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水管单位已列入待处理的固定资产损失和盘盈,应在1994年12月份办理年终会计决算前按照原规定处理完毕,不存在调帐问题。凡列入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和盘盈,应分别自“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和“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转出;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部分的余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盘盈部分的余额,借记“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18.“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而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水管单位在调帐时,应按规定先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明细科目调整后,再将余额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19.“结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将原“结余分配”科目分解为“利润分配”和“投资收益”两个科目。在调帐时,对已记入有关专用基金科目的债券利息收入和已记入“结余分配”科目的投资收益,不予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按新制度规定,将投资收益记入“投资收益”科目。将94年分配完毕的净利润从“结余分配”科目转入“利润分配”科目。 20.“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基金”、“专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科目,在所有者权益类,设置了“实收资本”科目进行核算。 水管单位在调帐时,应先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支出中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实际成本与“固定基金”科目对冲,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待转已完工程)科目;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待转已完工程记录的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支出,报经批准后冲减专用基金,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待转已完工程)科目,专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不足以抵冲部分,转入递延资产,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待转已完工程)科目。 |
通过上述调整后,将“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专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借记“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专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21.“折旧”科目
新制度将原“折旧”科目改为“累计折旧”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帐时,将“折旧”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折旧”科目,借记“折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22.“水利集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水利集资”科目。水管单位向受益地区的单位、部门和群众筹集用于水工程岁修、技术改造的资金,作为资本公积。在调帐时,将“水利集资”科目的余额转入“资本公积”科目,借记“水利集资”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23.“周转金”、“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
旧制度按照借款的用途分别设置了“周转金”、“基建借款”、“专用借款”三个科目。新制度按照借款偿还期的长短分别设置了“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两个科目。
水管单位在调帐时,应对“周转金”(即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以内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短期借款”科目,借记“周转金”、“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属于超过一年以上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长期借款”科目,借记“周转金”、“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水管单位在作上述调整前,应对基建借款和专用借款的应计未计利息以及外币折合差额进行分析,分别处理:
(1)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项目未完工的,应计入有关工程成本,借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记“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
(2)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已完工的,计入财务费用或递延资产。借记“财务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
24.“预提费用”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了“预提费用”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水管单位在调帐时,可以继续沿用旧帐。
25.“应付款”科目
旧制度设置的“应付款”科目,核算各种应付及暂收款项,包括应付购货款、应付票据、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应交包干结余,以及其他各种暂收及应付款等业务内容。新制度将各种应付款分解为“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交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其他应付款”等九个科目。
水管单位在调帐时,应对“应付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属于因购入材料等而开出或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部分,借记“应付款”(应付票据)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属于应付购货款部分,借记“应付款”(应付购货款)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属于预收销货款部分,借记“应付款”(预收销货款)科目;贷记“预收帐款”科目;属于未交的各种税金部分,借记“应付款”(应付税金)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属于应分给其他单位投资者的利润部分,借记“应付款”(应付分给其他单位的利润)科目,贷记“应付利润”科目;属于应交财政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部分,借记“应付款”(应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应交预算调节基金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属于应付债券部分,偿还期在一年以内的债券本息,应转入增设的“应付短期债券”科目;属于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以及其他长期应付款部分,借记“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属于其他各种应付及暂收款部分,借记“应付款”(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上述应付债券的应计未计利息,比照有关规定办理。
26.“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不再设置“专用基金”科目。除了上述有关规定涉及的内容外,应将“专用基金”科目中的“生产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盈余公积”科目,借记“专用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储备基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将“大修理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预提费用”科目,借记“专用基金”(大修理基金)科目,贷记“预提留用”科目,借记“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将“职工奖励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工资”科目,借记“专用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结转前如果“生产发展基金”和“储备基金”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应与“专用基金”科目中其他明细科目贷方余额相对冲,如冲抵后仍有借方余额或均为借方余额,应将其借方余额与“固定基金”、“流动基金”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冲,借记“固定基金”、“流动基金”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储备基金)科目;如果“大修理基金”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应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借记“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科目,贷记“专用基金”(大修理基金)科目;如果“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应按下列顺序抵补:职工奖励基金、大修理基金、储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
27.“应付工资”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了“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水管单位在调帐时,应将“应付工资”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28.“工资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工资基金”科目。如果“工资基金”科目有余额,应转入“应付工资”科目,借记“工资基金”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29.“专用拨款”科目
新制度将“专用拨款”科目改为“专项拨款”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水管单位在调帐时,应将调整后的“专用拨款”科目余额转入“专项拨款”科目,借记“专用拨款”科目,贷记“专项拨款”科目。
30.“供排水收入”、“电力收入”、“综合经营收入”科目
新制度将各种生产经营、服务收入分解为“营业收入”(供排水收入、电力收入、综合经营收入)、“营业成本”(供排水成本、电力成本、综合经营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公益收入”、“补贴收入”、“公益成本”九个科目。
水管单位在调帐时,对已记入“供排水收入”、“电力收入”、“综合经营收入”科目并已结转到原“结余”科目的有关收支均不作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按新制度规定设置上述科目进行核算。
31.“结余”科目
新制度将“结余”科目修改和分解为“本年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所得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五个科目。
水管单位在调帐时,对已记入“结余”科目的经济业务,一律不作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按新制度规定设置上述科目进行核算。
32.“专项支出”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项支出”科目,核算财政和水利主管部门拨入专款,用于水工程扩、改建、岁修和防汛抢险等支出,结算期末,将实际发生的支出冲减专项拨款。旧制度未设置“专项支出”科目,发生上述支出时,直接冲减专用(项)拨款。
水管单位在调帐时对原发生的专项支出不作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按新制度规定设置“专项支出”科目进行核算。
33.“坏帐准备”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坏帐准备”科目,但旧制度未设置这个科目。提取坏帐准备的水管单位,应按1995年调整后的“应收帐款”年初余额和规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作为1995年1月份的经济业务(不作为调整年初数)入帐,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坏帐准备”科目。
水管单位在调帐时,对于已经超过三年的应收帐款,应在“应收帐款”科目中单独核算,其中,确实不能收回的报经批准后分期处理。
34.“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转入的净值和固定资产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和变价收入。
水管单位对已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凡属已转入清理并已自“固定资产”科目转销,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的固定资产,不再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如以后再发生变价收入或清理费用时,再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变价收入大于清理费用的部分,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变价收入小于清理费用的部分,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水管单位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帐目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1995年调整后的年初余额),各科目的借方余额合计数应与贷方余额合计数相等。如不一致,应找出原因,将错误调整过来,直至试算平衡。
三、会计报表
水管单位1995年1月份的“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栏的各项数字,应按1995年1月总帐科目调整后的“年初数”(不包括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和相应转入的管理费用)整理填列。其他各种报表按新制度的规定编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