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销外汇贷款呆帐使用外汇牌价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4-12-14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商字〔1994〕576号
【首选类别】 经济建设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

  为了加强对外汇贷款呆帐核销工作的管理,结合我国外汇体制改革的具体情况,现对核销外汇贷款呆帐使用何时外汇牌价的问题通知如下:

  199411日新的外汇体制运行后,经批准核销外汇贷款呆帐时,一律按购买外汇的当日牌价核销呆帐准备金,购买外汇所发生的手续费计入银行的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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