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4-12-07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社字〔1994〕66号
【首选类别】 社会保障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最近,一些地区财政部门和中央驻地方单位反映.人事部门正在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并要求财政部门将财政预算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等有关经费划拨给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经办机构管理;有的地方强行中央驻地方单位参加地方养老保险,直接从银行扣提养老保险费等各种保险费,建立独立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是养老保险基金)。

  针对上述情况,我部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应严格按照中央部署进行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中央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有关具体实施方案。最近,国务院研究确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前只在城市企业职工中进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另行研究。各地应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办事,坚持“总体设计,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在国务院正式下文部署之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暂不进行,以确保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严格财经纪律,不得将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划到预算外

  财政预算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是财政预算内支出,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法规和财务制度,保证国家财政预算资金的完整。在国务院没有做出决定前,不得将预算内的机关事业离退休人员经费划拨给其它部门和机构管理,已经划出去的要坚决立即划回来。

  三、中央驻地方单位养老保险问题

  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尚未出台之前,中央级机关事业单位不参加当地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因此,未经国务院批准而自行决定试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不得强行要求中央驻地方单位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统筹,更不应直接从银行扣提保险费。已经这样做的要主动纠正。

  请各地区财政部门对本地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报告我部。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