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渔民暂缓征收海域使用金的通知

【时 效 性】 废止 【颁布日期】 1994-12-06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综字〔1994〕132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局(处):

  为了减轻渔、农民负担,现就对渔民征收海域使用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利用海域进行海水养殖的渔民个人,暂缓征收海域使用金。请沿海各省、市财政部门和海洋部门按此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