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调整图书发行企业待结算款帐务处理办法的函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4-12-02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会字〔1994〕66号
【首选类别】 农业财务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新闻出版署:

  你署新出计[1994]908号“关于调整图书发行企业待结算款帐务处理办法的意见”文收悉。经研究同意对图书发行企业待结算款的帐务处理作如下调整:

  图书发行企业应在“库存商品”科目中增设“待结算商品”明细科目,核算已出库包装交运,待办理结算手续的商品。具体帐务处理如下:(1)对已出库商品,在办理发运手续前,借记“库存商品──待结算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有关明细科目)”科目。(2)在办理发运手续并取得结算凭证后,借记“应收帐款──委托银行收款”、“销售折扣与折让”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同时(或月末一次性),借记“商品销售成本”,“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待结算商品”科目。作此调整后,原待结算款的余额应由“应收帐款──待结算款”科目转入“库存商品──待结算商品”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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