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废止 | 【颁布日期】 | 1994-12-01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办字〔1994〕42号 |
【首选类别】 | 监督检查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不发西藏),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中关于强化财政监督的要求和管理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的精神,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了《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中编办〔1994
附: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国办发〔1994〕
一、职能转变 财政部驻各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自1986
二、主要职责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是财政部派驻各地就地履行中央财政监督和某些管理职能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国家财税政策、法令、制度的情况,维护财税秩序;反映国家预算执行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及与中央财政有关的经济信息; (二)监缴中央财政非税收性专项收入; (三)根据财政部部署对有关单位申报中央财政专项支出资金情况就地进行初审核证,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国家基本建设投资使用情况及中央有关部门、企业自收自支的国家预算外建设基金的征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根据财政部部署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要求,承担中央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国家股权收益分配等监督工作; (五)就地审查稽核某些中央财政收入的减免、退库事项,并根据财政部授权就地办理某些收入退库的核批事宜; (六)对集中向中央财政解缴税利的行业及分支机构的税利解缴情况进行稽核监督; (七)对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工作中涉及执行财政、税务、财务、会计法令、规章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监督; (八)财政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机构设置 财政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西藏,下同)及沈阳、大连、哈尔滨、宁波、厦门、青岛、武汉、广州、深圳、重庆、西安、成都、南京、长春、济南、杭州等重点城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办事处可在现有市(地)驻厂员机构的基础上,经过适当调整,设立办事处市(地)办事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人员编制为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