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废止 | 【颁布日期】 | 1994-11-29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农综字〔1994〕4号 |
【首选类别】 | 农业综合开发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的通知 |
一、关于财政资金
二、关于“为多种经营开发及龙头项目带动农产品的系列开发投入的加工、保鲜、贮藏、营销等必要的设备、厂房、材料、技术组织措施费用”的问题。从目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用于“营销”环节的实际使用情况看,用于这个环节的设备、厂房、材料等方面投资额度一般较大,而且过多地在流通环节投入资金也不符合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原则,为此今后在确定多种经营开发及龙头项目时要慎重,并原则上要压缩这方面的投资;此外,农业综合开发
三、关于按财政投资额提取
四、关于有偿资金在回收后“对及时足额还款者,要给予奖励”的奖励资金列支渠道问题。奖励可以多种形式进行,如优先安排下期投资,给予荣誉奖励等。至于奖励的具体形式,待今后在制订有关有偿资金管理办法时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