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废止 | 【颁布日期】 | 1994-11-03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税字〔1994〕71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最近,一些地方来文询问关于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退税”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据此,“先征后返”政策不适用批发加工熟制的上述几类商品和批发鲜果业务。
“先行后返”政策原则上适用于国有、集体商业企业。对于国有、集体商办加工企业兼营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批发业务的(如肉联厂批发冻肉),也可比照执行“先征后返”政策。但对于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不得执行此项政策。
三、关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否列入“先征后返”范围的问题
《通知》规定的“先征后返”政策只限于增值税,对于以增值税税额为依据计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列入“返还”范围。
为确保税法的严肃性,企业欠缴的税款,由于没有实际入库,财政不予“返还”。
根据财政部
六、企业既经营实行“先征后返”政策的业务,又经营不实行“先征后返”政策的业务的,应单独核算“先征后返”业务的销售额和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执行“先征后返”政策。税务部门在征收税款时,应对执行“先行后返”政策的业务收入单独填开缴款书并注明收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