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补助地方有偿使用资金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废止 【颁布日期】 1994-11-02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基字〔1994〕141号
【首选类别】 经济建设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财政部收回建设银行代行的财政职能后,原由建设银行专用投资室负责管理的中央补助地方“拨改贷”(1988年改为经营性基金)投资,由财政部基本建设司负责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基本建设司根据国家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对有关地方财政厅(局)下达中央补助地方资金通知单,据此分次汇拨资金。

  二、地方财政厅(局)具体负责与建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暂不具备签订合同条件的,可签临时协议),进行财务监督和管理。合同(协议)副本抄送财政部基建司一份。

  三、中央补助地方投资由中央直接管理,预算不划转地方,资金有偿使用。投资及资金占用费由财政厅(局)负责收回并上交中央财政。

  四、中央补助地方投资的还款期限由地方财政部门与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对项目还款能力测算后共同确定。

  五、以前年度建设银行专用投资室下达的补助地方投资,尚末回收的部分由各财政厅(局)负责管理和回收。

  六、年度财务决算由财政厅(局)审查、汇总,并上报财政部基建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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