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废止 | 【颁布日期】 | 1994-10-27 |
【颁布单位】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国农综字〔1994〕167号 |
【首选类别】 | 农业综合开发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 |
根据新颁发的《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按总项目管理。为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水平,使土地治理开发和多种经营开发逐步做到系统化、规范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从
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总项目,按其性质可分为土地治理开发和多种经营开发两部分。
各省、区、市农业综合开发总项目中的土地治理开发和多种经营开发的划分,应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农业综合开发计划(统计)报表》表列内容填列。生态保护项目可列入土地治理开发。
中央农口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多为单项开发总项目,其项目性质的具体划分为:(1)土地治理开发包括:农业部的黑龙江省农场总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的土地治理项目、种子基地建设项目、原种扩繁基地建设项目、牧区育草基地建设项目等,林业部的长江中上游防护林工程项目、太行山绿化工程项目等,水利部的黄淮海跨省骨干水利工程项目、长江上游水土保持项目;(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按照项目管理工作的需要,分别设置了“土地治理项目处”和“多种经营项目处”,分工负责土地治理开发和多种经营开发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对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的审批工作,按照项目的构成,分两种情况来办理:(1)凡属综合开发总项目,由“土地治理项目处”和“多种经营项目处”分别审核总项目计划中的土地治理开发和多种经营开发部分计划,提出审核意见后,由计划财务处代办公室统一办理综合开发总项目的计划批复;(2
每个农业综合开发总项目,不论是属于综合开发总项目还是单项开发总项目,都要编报一个独立完整的项目计划。
综合开发总项目和单项开发总项目的项目计划报表,都要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颁发的统一标准表格填报。项目计划报表说明,则分两种情况编报:(1)综合开发总项目的计划报表说明,除总则部分外,对土地治理开发和多种经营开发,要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分别予以说明,其中包括对两部分开发的项目区(或建设地点)、投资额、任务量、开发措施(或建设内容)、经济效益等指标分别进行分析解释;(2)单项开发总项目的计划报表说明,则可按照项目的性质进行编制。
土地治理开发在总项目批复后,不再编报年度计划;多种经营开发在总项目中列报批复后,对较大的龙头项目在其开工年度,还要按规定的要求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