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4-10-24 |
【颁布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国税发〔1994〕229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现对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有关政策的具体执行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交叉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二、关于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补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三、企业转让投资损益计税问题 企业中途转让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款项,高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应计入投资收益,照章缴纳所得税;其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失。
四、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
(一)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
(二)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
(三)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当期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足所得额的
五、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乡镇企业的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这里的乡镇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一)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二)应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