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4-10-11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4〕063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劲增值税、所得税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销售的储备物资,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由税务部门照章征收增值税,财政部门将已征的税款返还给纳税单位。

    二、考虑到国家原对物资储备变价收入的特殊处理规定,为有利于政策衔接,在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实行后,在“八五”期间继续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开展第三产业、利用仓库专用线进行多种经营取得的收入以及收取的管理费,在“八五“期间,以各省、自治区话备物资管理局,天津、上海、浙江、深圳办事处及国家物资储备局各直属单位为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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