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洗理卫生费纳入工资总额后有关财务处理的复函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1994-10-10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工字〔1994〕409号
【首选类别】 企业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请对国有企业洗理卫生费、交通费补贴纳入工资总额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予以明确的请示

    北京市财政局:

  你局京财工[1994]1306号《关于请对国有企业洗理卫生费、交通费补贴纳入工资总额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予以明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和洗理卫生费纳入挂钩工资总额问题,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4年审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297号)已明确规定,“企业要报送参照执行有关上下班交通费及洗理费的文件和1993年末执行人数,经审核批准后纳入1994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鉴于企业洗理卫生费国家未做过规定,已执行洗理卫生费的企业应按照原执行的标准一次性核入1994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未执行洗理卫生费的企业不得参照其他企业核增工资总额基数。在财务处理上,洗理卫生费经批准纳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按职工工资开支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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