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4-08-19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1994-01-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发〔1994〕186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各地在征收增值税方面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调查研究和全国增值税业务会议讨论,现明确如下:

  一、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199461日以后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糠麸、油渣(饼)、酒糟、糖渣按“饲料”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根据(94)财税字第004号通知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墙体材料,199451日以后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条规定所称墙体材料是指废渣砖、石煤和粉煤灰砌块、煤矸石砌块、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砌块。

  五、本通知除第二、四条以外,从199411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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