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4-08-19 |
【颁布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1994-01-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国税发〔1994〕186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最近,各地在征收增值税方面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调查研究和全国增值税业务会议讨论,现明确如下:
一、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
三、糠麸、油渣(饼)、酒糟、糖渣按“饲料”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