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收费票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4-08-17
【颁布单位】 财政部/地质矿产部 【实施日期】 1995-01-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综字〔1994〕113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矿局(厅)、人民银行分行(国家金库):

  根据中办发[1993]1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和[94]财预字第50号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权费票据,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征收部门以现金方式自收汇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使用由财政部统一监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并套印“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票据监制章”。

  二、[94]财预字第117号《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格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使用至19941231日止,从199511日起,启用“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由地质矿产部统一组织发放,指定专人负责收据的购领、保管、核销、登记工作,并建立矿产资源补偿费票据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附件: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票样)

附件:
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

付款单位:                        矿补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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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写金额合计                        
 大写金额合计                  拾 万 仟 百 拾 元 角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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