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4-08-13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1994-01-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外字〔1994〕457号 |
【首选类别】 | 行政政法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税收条例以及国家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规定,现就各项改革后有关旅游企业财务问题的处理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其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的营业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销售不动产(不含房地产企业)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在计算出售固定资产净损益时直接扣除;企业销售无形资产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二、从
三、企业工资的列支问题按财税字
四、企业按计税工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