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九九四年选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通知(摘要)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4-07-08
【颁布单位】 人事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人专发〔1994〕14号
【首选类别】 其他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1994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

根据中发[1991]10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决定1994年继续开展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拨工作。选拨工作按《1994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附后)规定的范围、条件、数量、程序和时间进行。

1994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逐年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并颁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为使政府特殊津贴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中发[1991]10号)精神,结合几年来的实践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制定l 994.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

    二、选拨人数和津贴数额

    (一)1994年全国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总人数大体控制在×千人,津贴数额为每人每月1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1992和1993年已享受50元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均在1994年转为享受100元津贴;其中除个别拟被撤消和停发津贴人

  员的名单须报人事部外,其他人员不必再报批。

    (三)1994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原享受50元档津贴转为享受100元津贴的人员,其津贴均从1994年10月开始发给。

    五、经费来源

政府特殊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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