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1994-06-27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4〕38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卷烟税负有所上升,而目前卷烟生产企业仍比较困难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甲类卷烟暂减按4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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