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4-06-20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4〕39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香皂产品的税负有所上升,目前,企业生产又较为困难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411日起对香皂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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