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

【时 效 性】 废止 【颁布日期】 1994-06-18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4〕41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含原省会所在地计划单列市):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铁矿石的流转税、资源税负担上升较大,即使适当提高铁矿石价格,独立矿山仍难以承受,为支持独立铁矿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11日起,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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