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4-06-14 |
【颁布单位】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 【实施日期】 | 1994-06-14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国农综字〔1994〕28号 |
【首选类别】 | 农业综合开发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 |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林业、水利部: 现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项标准,适用于1994年起国家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1993
附件:
(一)综合标准 1.项目区内制约农业生产发展的主要因素基本排除,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健全,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中产田、低产田和新开垦荒地的单位面积产量在二、三年内分别达到当地的高产或中产水平。 2.项目区内水面得到有效利用。 3.平原地区达到田成方、林成网、渠相通、路相连,实现园林化;丘陵区山区的坡耕地实现梯田化。工程建设不留“尾巴”。项目区及主要工程建筑物设立永久性标志。
(二)灌溉工程标准 1.灌溉保证率一般不低于
(三)排涝工程标准 1.涝区排涝标准不低于
(四)土壤改良标准 1.项目建设期内深翻(松)
(五)渍害田、盐碱地、脊薄地改良标准 1.渍害田改造,要求具备配套的排渍沟系统,主支沟用石砌明沟或砼暗管。治理后的渍害田,在正常降雨条件下,地表不积水;三日暴雨后,丘陵地区不淹田,平原及沿湖江河圩田三日内排除积水;非水稻农田控制常年地下水位在
(六)田间工程标准 1.末级固定沟渠范围内的田间灌渠、排水沟及附属建筑物配套。河、库灌区田间灌渠、排水沟及引水、出水口等建筑物配套。井灌区机电井布局合理、机泵、井台、出水池、渠道、10KV以下输电线路及节水设施配套。 2.中低产田、新开垦荒地,做到地面平整,符合灌溉需要;旱地也要尽量平整;10°以上坡耕地修筑成梯田,地面平整,土壤活土层厚度不少于30厘米,田面宽度不少于
(七)推广先进农业技术标准 1.良种繁育。本地区能自繁良种的,建立与所需良种相适应面积的繁育基地,保证良种覆盖率达到95%以上。 2.农业机械化。机械作业水平在原基础上有较大提高,平原地区主要作业基本实现机械化。 3.技术推广。积极推广作物栽培、节水灌溉、造林、养殖、病虫防治、施肥、除草等先进适用技术,提高科学技术在增产中的作用。 4.技术培训。在项目建设期内,对基层干部、农民技术员和科技示范户进行先进适用技术培训3—4次,每个行政村有3
(八)农田防护林工程标准 1.当年造林成活率和三年后的保存率达到
二、成片造林建设标准 1.造林面积在
(一)天然草场改良标准 1.综合标准:草地连片,相对平整,成片面积在
(二)人工草场标准 1.综合标准:连片面积在
(三)草籽基地标准 1.综合标准:面积在
(一)综合标准
(二)项目建设标准 1.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产加销紧密衔接。 2.生产工艺、设备和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竞争能力。 3.有一定的自有流动资金和支付能力。 4.企业内部有一套严密的管理制度。 5.生产无污染、无公害。
(三)效益标准 1.资金利税率、流动资金周转率、产值利润率、销售利润率高于当地同行业水平。 2.能源,材料消耗低于当地同行业水平。 3.产品成本低于当地同行业水平。 4.连接的农户人均收入每年都有较大幅度增长。
五、附则 1.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2.本标准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