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廉政建设规定

【时 效 性】 废止 【颁布日期】 1994-05-13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首选类别】 监督检查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财政部门廉政建设的规定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持久、更有成效地开展反腐败斗争,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结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情况,现对财政部的廉政建设问题规定如下:  一、令行禁止。财政部门的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廉政方面的规定和决定,并切实地积极贯彻执行。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于预算安排和决算审批,各种专项经费、周转金的分配,专控商品的审批,有关税收的减免,以及对违反财经法规的处理等,必须按照法令、规定和程序秉公办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决定。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不准因为是老“关系”、老熟人而放弃原则,徇私舞弊,不准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三、模范遵守法纪。各级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国家法律,严禁贪污盗窃、索贿受贿、挪用公款。对执法违法、贪赃枉法的要从重惩处。  四、勤俭办一切事情。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要带头发扬艰苦创业的精神,勤俭节约,做到少花钱,多办事,把事情办好。不准利用掌握财权之便,为本单位买进口豪华汽车,盖好房,高标准装修住房,讲排场,摆阔气,同时,要加强财政监督,坚决制止和纠正一切奢侈浪费行为。  五、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搞高标准接待。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准用公款宴请,大吃大喝,不准赠送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吃请受礼;接待上级或兄弟单位的同志,一律按当地规定的标准安排食宿。  六、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准假借名义,或利用工作之便,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在国内,不得借开会、出差、学习取经等名义,远道或绕道搞公费旅游。  七、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借“牵线搭桥”,“搞活生产和流通”等名义,为企业单位联系购买原材料,推销产品及筹措资金等,从中牟利。  八、各级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购买未公开发行的股票,也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购买企业内部职工股票和以法人名义购买法人股分给个人;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一律不准买卖股票。  九、各级财政部门和工作人员都必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在各类企业中兼职;不得在各种经济活动中居间取酬,收取“回扣”或“好处费”;不得利用工作中掌握的经济信息,从中谋利;不准向下属单位或其他有工作联系的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以上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和全体工作人员都必须共同遵守,互相监督,自觉执行。特别是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起带头表率作用。本规定要作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检查,对执行好的予以表彰;对违反规定或群众举报的,由机关党的纪检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负责进行查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规定,但不能开口子,放宽要求。  本规定自199471日起施行。1989年财监字第4号文《关于财政部门廉政建设的规定》和1993年财纠字第2号文、财纪字第8号文《关于财政部机关廉政建设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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