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4-05-09 |
【颁布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国税发〔1994〕123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最近,一些地方来文来电询问新税制改革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适用税种范围问题,现根据有关税法和国务院国发[1994]1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明确如下:
从
一、全国人大
二、全国人大
三、国务院
四、国务院
五、国务院
六、国务院
七、国务院
八、国务院
九、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