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4-05-09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发〔1994〕123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最近,一些地方来文来电询问新税制改革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适用税种范围问题,现根据有关税法和国务院国发[1994]1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明确如下:

  从19941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应适用以下工商税收法律和暂行条例:

  一、全国人大199149日通过并于同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全国人大1980910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1031日修正并同日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三、国务院199312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四、国务院199312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五、国务院199312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六、国务院199312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七、国务院199312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八、国务院19888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九、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1219日发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

  十、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88日发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十一、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913日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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