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废止 | 【颁布日期】 | 1994-04-17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商字〔1994〕179号 |
【首选类别】 | 经济建设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改革军粮供应体制的通知 |
一、从1994年6月1日起,在国家预算科目价格补贴支出类下增设第233款之二“国家粮油差价补贴”科目,本科目为中央与地方财政共用科目,统一核算国家财政拨付的军供粮油“议转平”差价补贴款,6月1日以前地方负担的军粮差价补贴款仍按原预算科目执行,但从6月1日起、一律改按本科目执行,不得串户核算,否则,视同地方财政补贴不到位处理。
二、国家财政负担的军粮“议转平”差价补贴款分为中央本级与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两部分,原由总后勤部统筹实物供应西藏、青海、新疆高原部队(含武警)的前运粮及加工野战食品所用粮油豆的差价补贴款,继续由中央财政负担,由财政部按季提前两个月预拨给总后勤部。两级财政共同负担的军粮差价款中应由中央财政拨补50%的部分,由财政部按季提前两个月预拨给国家粮食储备局军粮财务专户,再由国家粮食储备局和财政部联合发文下拨给省级粮食局(厅)军粮财务专户(同时送省级财政部门);地方财政负担的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中央财政拨付额安排相等额的补贴款及时预拨给省级粮食局(厅)军粮财务专户。省级粮食局(厅)应将中央和地方财政拨付的补贴款提前半个月直拨给军粮供应网点,以及时筹措粮源。
三、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军粮差价补贴款实行按季预拨、年终决算办法。省级财政负担的军粮差价补贴款的决算办法由地方自定;中央财政负担50%的军粮差价补贴款决算办法为,年度终了,省级粮食、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军粮出库差价报单”和“退发部队差价报单”编制军粮差价补贴款年终决算,同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由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审核批复。中央财政负担的高原部队(含武警)的前运粮及加工野战食品所用粮油豆的差价补贴款,年终由总后勤部编制决算,送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由财政部审核批复。具体方法和决算表格另行通知。
四、军粮供应企业按统销价供应部队后,军粮统销价与挂牌零售价的差价,计入企业盈亏。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收取的军供粮油差价补贴时,作为增加“应收补贴款──应收国家粮油差价补贴”和“补贴收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