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4-04-12
【颁布单位】 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实施日期】 1994-05-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4〕14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税规定,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本规定从19945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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