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纳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4-04-07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4〕6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根据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精神,从199411日起,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考虑到民航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同意19941995年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暂免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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