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实施新的财务制度后职工医药费列支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4-04-07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商字〔1994〕175号
【首选类别】 金融财务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

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来,不少单位反映,《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职工医药费的列支渠道,要求我部进一步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金融、保险企业实施新的财务制度以后职工医药费的列支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保险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医药费,包括离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在企业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二、金融、保险企业在职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14%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以上请遵照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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