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4-04-05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商字〔1994〕170号 |
【首选类别】 | 经济建设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理的暂行规定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中办发[1993]18号、19号文件精神,现就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收入应纳入国家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用于建立出口商品发展基金,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我们两部商有关部门制定。
二、执收单位向中标企业收取招标收入,应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为了加强资金管理,支持外贸事业发展,我部对此项收入实行在预算中专项、专户、列收列支管理。
四、执收单位取得的收入(扣除退还的招标费)应及时上缴中央金库,填写“缴款书”,列入“专项收入类222
五、此项收入的支出由你部按用途编制用款计划,我部在“专项支出类288之八款──出口商品发展基金支出”中按计划拨付,当年结余的收入结转下年度使用,不用于平衡国家财政预算。
六、对违反规定,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收入的,我部将依照国家《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理的暂行规定》以及《国家预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