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废止 | 【颁布日期】 | 1994-04-04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农字〔1994〕25号 |
【首选类别】 | 农业财务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加强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的实施细则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规范审批程序,强化约束机制,不断提高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效益,现将《关于加强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今后凡借用此项资金的农口各中央级主管部门和地方财政厅(局),均需按照此实施细则办理。 附件:关于加强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的实施细则
附件: 关于加强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的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规范审批程序,强化约束机制,根据《财政部财政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和《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结合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收取的占用费、逾期占用费全部转为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基金。
第三条 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分配、使用、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
(四)国有农业企业和农、林、水、气、国土等农口事业单位发展多种经营;
第五条 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期限应根据项目的建设期和实现效益长短的时间确定,一般为一、二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 使用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缴纳占用费。占用费应根据资金用途、使用期限、项目种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情况,实行差别费率。期内占用费从低,逾期占用费从高。占用费按月计算,具体费率规定如下:
(四)国有农业企业和农、林、水、气、国土等农口事业单位开展多种经营1—4‰
(六)适合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支持的其他项目 1—4‰ 逾期占用费率视逾期时间长短确定。原则上按照期内占用费率的
第七条 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委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代理发放并负责按期回收。 公司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拨款,同时将拨款、还款和占用费收入等情况及时、准确向我部ǜ妗?/font>
第八条 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借款项目由农口各中央级主管部(局)财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统一上报我部审查。经审查同意借用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地区(部门),由我部填发借款通知书。根据借款通知书的要求,农口各中央级主管部(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及时按项目与我部(或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并负责按期归还我部。 借用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地区(部门)在还款的同时,应将还款的有关凭证(复印件并注明合同编号)寄送我部,以便对帐。
第九条 加强对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检查和监督,定期检查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违反合同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十条 实行奖惩制度,对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回收、管理工作做得好的地区(部门)给予奖励;对不能按期归还的地区(部门),除加收逾期占用费,不再安排新的借款项目外,并以内部通报的形式进行批评。
第十一条 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全的分配和回收,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以权谋私,违者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