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4-03-24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发〔1994〕84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的发票管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的规定精神,考虑出口发票使用管理的特殊情况,经研究,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直接向境外客户出口商品使用的发票,报经当地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企业自行设计印制,不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但印制时要在发票的右上方印明税务机关核准文号和“出口专用”字样,并将样本、印制数量和编号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和登记。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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