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4-03-15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发〔1994〕62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411日起,全国推行增值税后,对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的问题,199416日,我局以国税明电[1994]006号明传电报将《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发给各地。现印发给你们,请继续遵照执行。

  一、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名单附后),对其所属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

  二、名单范围内的免税品经营单位及所属免税品商店零售的进口免税品,按照实现的销售额,暂依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上述专业公司、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或零售非进口免税货物及不属于名单范围的免税品销售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四、国税明电[1994]006号明传电报有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附件:从事免税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名单

  1.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对外经济贸易部)

  2.晓峰公司外汇商品服务部(国防科工委)

  3.外交部供应站(外交部行政司)

  4.中国免税品公司(国家旅游局)

  5.中国华侨旅游侨汇服务总公司(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6.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物资供应部(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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