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4-03-12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发〔1994〕51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今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问题,财政部于去年1229日以财法字42号发了内部传真电报,为便于执行,现将电报内容正式通知如下: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鉴于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19941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待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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