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4-03-08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1994-01-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发〔1994〕44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申报期限问题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算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11日起30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兼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应分别申报计算纳税。

  二、关于境外代扣代缴税款问题  纳税人任职或受雇于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单位派驻境外的机构的,可由境外该任职,受雇机构集中申报纳税,并代扣代缴税款。

  三、关于纳税申报方式问题  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不能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应委托他人申报纳税或者邮寄申报纳税。邮寄申报纳税的,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四、境外所得税款抵扣举例  某纳税人19941月至12月在A国取得工薪收入60000元(人民币,下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7000元;同时,又在B国取得利息收入1000元。该纳税人已分别按A国和B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150元和250元。其抵扣计算方法如下:

  (一)在A国所得缴纳税款的抵扣

  1.工资、薪金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60000124000)×税率—速算扣除数}×12(月份数)      =(1000×10%-25)×12      900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7000×(120)×20%(税率)=1120

  3.抵扣限额:     90011202020

  4.该纳税人在A国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1150元,低于抵扣限额,因此,可全额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税款870元(20201150)。

  (二)在B国所得缴纳税款的抵扣  其在B国取得的利息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扣限额:   1000×20%(税率)=200  该纳税人在B国实际缴纳的税款超出了抵扣限额,因此,只能在限额内抵扣200元,不用补缴税款。

  (三)在A、B两国所得缴纳税款抵扣结果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该纳税人当年度的境外所得应在中国补缴个人所得税870元,B国缴纳税款未抵扣完的50元,可在以后5年内该纳税人从B国取得的所得中的征税抵扣限额有余额时补扣。

  五、本通知自1994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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