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1994-02-14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会字〔1994〕4号 |
【首选类别】 | 农业财务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家有关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等几个问题的规定,现就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我部(
1.按照规定,企业
2.对于企业其他已转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的数额,持国家有明文规定可以抵扣时,再将按规定计算可以抵扣的部分,借记“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
1.经营汽油、柴油的企业,对其
企业在
2.凡1993年
3.委托代销的汽油、柴油、由受托方代补消费税,受托方补缴的消费税,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同时,借记“应付帐款”等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消费税”科目。委托方应将代补的消费税计入该部分汽油、柴油的成本,借记“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