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商业企业规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1994-01-25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预明电字〔1994〕3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新税制实施以来,有些地方反映,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过去享受免税照顾,现在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不少企业纳税发生困难。为了保证“菜篮子”商品的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经研究,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征收增值税后所增加的税款,可在一定期限内采取先按规定税率征税再由财政返还给企业的办法。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经营这些商品的企业不得因税制改革而涨价。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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