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4-01-24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综字〔1994〕7号 |
【首选类别】 | 财政综合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3]10
一、林业保护建设费的收费对象为:除农村集体和林农以外的其他木材销售者(单位和个人)及经林业部门批准可以直接进入林区收购木材的单位。
二、林业保护建设费由林业部门负责收取,集中用于林政管理、森林防火和对林区中幼林抚育的道路建设,实行专款专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林业部门制定。
三、林业保护建设费的收取范围仅限于南方集体林区,其他省区对本省区内的地方国营林场生产销售的木材可参照执行,林业保护建设费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省区参照执行的具体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核定后另行发布。
四、各地林业部门收取的林业保护建设费,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做到收支两条线,并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