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预算拨款凭证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4-01-05
【颁布单位】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实施日期】 1994-05-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预明电字〔1994〕1号
【首选类别】 预算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含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成都、南京、广州)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最近,一些地区来函、来电请示,今年专业银行将会计记帐方法由“收付”改为“借贷”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1989年共同制定的、以“收、付”为记帐符号的“预算拨款凭证”,是否可以继续使用。为配合银行会计制度改革,经研究决定:

  一、修改预算拨款凭证。其中“银行会计分录”一栏的记帐符号“付”和“收”,统一按借贷记帐法的原则,相应调整为“借”和“贷”。“付款单位”栏列凭证左方;“收款单位”栏列凭证右方。凭证联数、用途不变。(格式详见附件)地方财政部门应通知各预算拨款凭证承印单位,于文到之日起,改按新格式印制预算拨款凭证。

  二、各地现存的预算拨款凭证,可使用至1994年4月底。

  三、自1994年5月1日起,各地统一使用新印制的、以“借、贷”为记帐符号的预算拨款凭证。原预算拨款凭证,一律停止使用,予以销毁。

  附件:预算拨款凭证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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