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4-01-03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1994-01-03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国债字〔1994〕1号 |
【首选类别】 | 国库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1981-1984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还本付息办法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1981—
财政部
1.本次提前归还部分包括:
2.上述债券的计息期从发行年的
3.应计利息采取本金不变分段计息办法,即:未转换以前按原4%的年利率计算,转换以后按新的年利率8
4.除上述部分,
5.本次兑付期从
6.上述提前兑付办法实施后,
7.原持有债券单位,由于种种原因关、停、并、转,使债券所有权转为其他单位所有,新的债券持有单位应持有关部门批准的过户证明,到原签发银行办理兑付手续。收款单收据因保管不善丢失,确实无法查找的,应补办挂失手续(补失办法请按银发[1985]第471号文件办理),并于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