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1981-1984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4-01-03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1994-01-03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国债字〔1994〕1号
【首选类别】 国库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1981-1984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还本付息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19811984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还本付息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9811984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还本付息办法

附件:19811984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还本付息办法

  财政部19811984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按原条例规定采取分次偿还方式,从发行的第6年开始,分5年作5次偿还(每年偿还发行总额的20%)。这部分债券在199019911992年到期部分,已发行5年期转换债,分别于199519961997年再次到期。为了理顺发行机制,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决定对这部分债券提前偿还。现将提前还本付息办法规定如下:

  1.本次提前归还部分包括:1981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尾号为:96338598329783371892172361604938424850471982-1984年用收据形式向单位发行在199019911992年分别到期部分。

  2.上述债券的计息期从发行年的71日至1993630日,过期不再加计利息。

  3.应计利息采取本金不变分段计息办法,即:未转换以前按原4%的年利率计算,转换以后按新的年利率8%计算。均不计复利。

  4.除上述部分,19811984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已于19861988年及1992年(1989年首次到期推迟偿还部分)、1993年分别偿还,这部分国库券尚未办理兑付的,现仍可继续办理还本付息,计息年限及利率仍按原规定办理。

  5.本次兑付期从199431日至531日,各单位应在兑付期内持国库券收款单(收据联)到原签发银行办理兑付手续。1981年国库券各兑付网点均可办理。

  6.上述提前兑付办法实施后,19811984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限期到19941231日止应全部兑付完毕、过期不再继续办理。

  7.原持有债券单位,由于种种原因关、停、并、转,使债券所有权转为其他单位所有,新的债券持有单位应持有关部门批准的过户证明,到原签发银行办理兑付手续。收款单收据因保管不善丢失,确实无法查找的,应补办挂失手续(补失办法请按银发[1985]471号文件办理),并于19941231日前办理兑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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