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3-12-27 |
【颁布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1994-01-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国税发〔1993〕152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流转税原税额计算表 |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
一、除下列单位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旧税制计算并申报货物及应税劳务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特别消费税、盐税、资源税或工商统一税税额(以下称原税额): (一)根据原统一免税规定,货物及应税劳务全部享受免税照顾的企业,如免税的福利工厂等; (二)主要从事非应税劳务的企业。 外贸企业计算原税额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农业生产单位生产的农林牧水产品,以及根据上述各税的统一规定(以下称原规定)免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计算原税额。
三、原税额的计税依据规定如下: (一)原来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以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合计数为计税依据。 根据原统一规定价外收取的基金或不征税的货物以该项合计数减去价外基金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属于原征收特别消费税的小汽车,以该项合计数减去原规定征收的特别消费税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准予扣除包括征税的货物,以该项合计数减去包装物成本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属于原产品税征税范围的“烟类”产品,以该项合计数或计税基础价减去准予扣除的包装物及滤咀成本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属于原产品税征收范围的“酒类”产品,以该项合计数或计税基础价减去准予扣除的包装物成本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二)原规定应征批发环节营业税的货物,以该项合计数减去销售商品成本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三)原来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货物,以课税数量作为计税依据。
四、原税额应按纳税人
五、原增值税扣除项目的范围、金额,仍按原规定计算。扣除税率,按纳税人1993年实际发生的扣除税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计算。扣除税额计算公式为:
当期扣除项目的 当期扣除项目 1993年实际扣除税额 扣除税额=( +
七、纳税人应按月计算原税额并填写《流转税原税额计算表》,该表作为纳税申报表的附表,由纳税人按期连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该计算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