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废止 | 【颁布日期】 | 1993-12-22 |
【颁布单位】 |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国资办发〔1993〕66号 |
【首选类别】 | 企业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行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我国资产评估工作发展十分迅速,特别是1991年11月国务院91
但是,自去年以来一些部门和地方不按照“国务院91号令”的规定,自行制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擅自审批资产评估资格,以行业或系统层层设置评估机构,自行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给我国刚刚建立起来的资产评估管理体系造成了混乱;许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产权变动中不经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也不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使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出现了混乱局面。
为了加强全国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维护“国务院91号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特重申下列原则和规定: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联营、出售、租赁,股份经营,中外合资、企业清算等产权变动行为时,必须依照“国务院91号令”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以确认后的评估价值作为产权变动或投资折股的依据。
凡是国有资产在产权变动中未按“国务院
2.资产评估工作必须遵循“国务院
3.生产经营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房产的评估必须纳入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范围。国有企业和其他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产权变动中,需对已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价值进行评估时,应连同占有的其他准备作价或折股的资产统一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立项,统一组织评估;并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价值评估结果纳入企业整体资产评估结果之中,一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确认。不得将企业整体资产人为地分解开来,分别在几个部门立项,单独组织评估,并由几个部门分别审核确认。这种做法既违反了“国务院91
4.根据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要依法通过资格认定”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的要求,资产评估操作必须由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公证性中介机构来进行;拟股票上市企业的资产评估应由取得证券业务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来进行。
社会中介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审批并颁发资格证书。证券业务资格,由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初审并推荐,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审批,并颁发资格证书。
未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所进行的资产评估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其评估结果,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一律不予确认。
5.“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