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3-12-17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外交部 | 【实施日期】 | 1993-12-05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外字〔1993〕834号 |
【首选类别】 | 行政政法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 |
国务院各部、委、局、行、公司、总会,中直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加强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礼品管理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规定》从1993年
一、国家主要领导人出国访问,对每一邀请国的赠礼以5000元为限(按人民币计算,下同) 副总理、国务院委员及其他相同级别的人员出国访问,对每一邀请国的赠礼以
二、国家行政机关其他人员出国访问赠礼标准如下: 部长级(含副部长级,下同)代表团、组,对每一邀请国的赠礼不超过
三、对首次访问我国的外宾,如果对方赠礼,可以回礼,标准如下: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其夫人以1000元为限。访问外地时,各地可以回赠不超过300元的礼品。 副总理及其夫人,以700元为限。访问外地时,各地可以回赠不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