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处理问题解答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1993-12-01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首选类别】 会计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企业会计准则

  问:199371日起分行业会计制度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什么制度?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如何执行会计制度的复函”[93)财会四字第44]的精神,外商投资企业应和其他企业一样,自199371日起执行199211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但在具体会计核算上,除以下几个问题与分行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衔接外,其他会计核算方法仍执行19927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

  1.关于会计报表的报送部门,应按照分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即在《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增报“企业开户银行”。

  2.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核算方法,改按分行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3.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及发生的损失,按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增设“投资收益”科目,单独核算。该科目借方核算投资损失,贷方核算投资收益。年终结账时,该科目的余额应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营业外收入”科目中的“投资收益”、“投资作价收益”和“营业外支出”科目中的“投资损失”、“投资作价损失”明细科目相应取消。

  投资损益应在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下,增列“加:投资收益”项目予以反映,如为投资净损失,以“-”号表示;同时取消营业外收支明细表中营业外收入类“1.投资收益”“2.投资作价收益”两项目和营业外支出类“1.投资损失”“2.投资作价损失”两项目。

  4.各种存货在发生盘盈、盘亏、毁损时,其净损益按分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入管理费用。取消制造费用明细表中“存货盘亏(减盘盈)”项目,同时在管理费用明细表“坏账损失”项目下增列“存货盘亏(减盘盈)”项目。

  5.“投资人权益”按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改为“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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