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3-11-05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计委 【实施日期】 1993-11-05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综字〔1993〕152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近期开展反腐败斗争实施意见的通知》对治理乱收费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我们对中央有关部门的各项收费进行了清理,将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予以取消。经报国务院同意,现将全国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公布如下:

  一、公安部门

  1.特种行业、文化娱乐场所审查费、开业费;

  2.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办案费;

  3.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费,弃婴收养入户费;

  4.治安拘留人员教育费、会见费;

  5.寻人查询费;

  6.交通安全宣传费;

  7.交通事故风险抵押金;

  8.交通协勤费;

  9.违章司机学习教育费;

 10.强制推销国家法规、规定以外的车辆附加装置、宣传品的收费;

 11.办理出入境证照的外文翻译费、盖章确认费;

 12.办理出境证件咨询费、加急费;

 13.边防检查旅客出境卡费、超时服务费;

 14.报送出境材料费、审批费、通知费;

 15.对消防工程设计、施工中各种名目的咨询费,中介费、信息费、管理费;

 16.对各类消防产品生产厂家和消防产品销售中各种名目的咨询费、中介费、信息费、管理费;

 17.轻微和一般交通事故处理费;

  二、劳动部门

 18.劳务许可证费;

 19.待业证费;

 20.农转非手续费、服务费;

  三、人事部门

 21.干部退休证、退职证工本费;

 22.国际职员后备人员资格证书费;

  四、铁道部门

 23.车票附加费;

 24.签票服务费;

 25.车站窗口预订票费;

 26.列车卧铺服务费;

 27.列车卧具费;

 28.团体旅客加挂服务费;

 29.加挂车补卧服务费;

 30.行包搬运、中转费;

 31.行包到达服务费;

 32.零星货物过磅费;

 33.货物安全押运费;

 34.站台养护费;

 35.剪票费;

 36.软座侯车费;

 37.旅客提前进站费;

 38.站台开水收费;

 39.站台清扫费;

   40.候车服务费;

 41.站内厕所收费;

 42.列车开水费;

 43.列车中转签字费;

 44.客票座号费;

 45.通勤票附加费;

 46.卧铺消毒费;

 47.危险品检查费;

 48.餐车座椅维修费;

 49.茶座治安费;

  五、交通部门

 50.客轮旅客卧铺加价费;

 51.客轮旅客洗澡费;

 52.客轮甲板观光费;

 53.港口收取的机场建设费;

 54.发售船票窗口的订票费、送货费;

 55.售票服务费;

   56.趸船旅客侯船费;

 57.码头、趸船补票手续费;

 58.向旅客收取的治安费;

 59.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咨询费;

  六、邮电部门

 60.省以下人民政府批准的邮电附加费;

 61.平信附加费;

 62.汇款兑付业务附加费;

 63.报刊发行业务附加费;

 64.长话、市话收费情况查询费;

  七、金融部门

 65.银行开户许可证费;

 66.零钱(票)换整收取的手续费;

 67.客户提、存现金收取的手续费;

 68.正常贷款除收取贷款利息外加收的手续费;

 69.汇票取现收取的手续费;

  八、民航部门

 70.货物进出库费;

 71.候补票手续费;

 72.旅客定座单费;

 73.强行打包收费;

 74.机场洗手间卫生费;

 75.机场安全检查费。

  以上项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涉及以上项目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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