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3-10-29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司法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农字〔1993〕265号 |
【首选类别】 | 农业财务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对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安排的劳改系统企业技术改造贷款,实行贴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贴息范围。从
二、贴息年限和比例。由财政贴息的劳改系统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个别项目最长不超过五年。具体年限,由项目所在省(区、市)财政厅(局)和劳改局,根据行业特点和经承贷银行认可的还款计划确定。对当年安排的贷款(包括今后形成的贷款累计余额),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年利息的50%。
三、贴息款的下达,对此项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部分,先由省(区、市)财政厅(局)垫付。每年11